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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供应商虚假响应采购需求将被处罚,修订后的《税务采购网采购规则》明确了!

2022年01月10日 打印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税务系统全面推广网上采购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8〕512号)的附件《税务采购网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税务采购网采购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于近日印发生效。

  《规则》共七章三十六条,适用于采购人(即税务系统各预算单位)实施税务采购网的采购行为。税务采购网采购当事人是指税务采购网采购交易双方主体,包括采购人和供应商。其中,供应商是指在税务采购网注册并通过审核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包括中选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等。中选供应商是指经税务总局统一征集,提供产品及服务,承担供货总协调义务的供应商。协议供货商是指经中选供应商授权,直接负责供货或售后服务的产品分销商、代理商。《规则》明确,税务采购网设协议批量、在线竞价、网上超市3个子系统。采购人应根据产品种类和预算金额,按照本规则选择相应的子系统实施采购。协议批量子系统包括批量集中采购(以下简称批量集采)和协议采购。批量集采适用于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批量集采项目。协议采购适用于单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100万元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计算机软件、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投影仪、客车、乘用车等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协议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根据产品种类和预算金额,选择直接采购、单品牌竞价、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在线竞价子系统适用于协议批量子系统不能满足需求,且单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200万元的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2类项目。采购人使用在线竞价子系统采购的,应在“指定参数模板”“推荐品牌及型号”“全自定义”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采购需求描述。其中,单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满足2个以上品牌、3家以上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的条件;达到100万元、未达到2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满足3个以上品牌、3家以上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的条件。确定成交结果之前,报价最低或优惠率最高的产品不能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在说明理由后,选择放弃预成交结果,重新发起竞价。网上超市子系统适用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通用货物。采购人可通过直接订购方式自行选择并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产品。《规则》强调,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无论是否达到纳入目录管理的金额标准)、税务专用定制产品(如自助办税终端等)、无法比价的打包产品、食品(包括饮用水、茶叶等)、图书和音像制品不得在网上超市采购。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后,登录税务采购网(https://ctaxccgp.zcygov.cn),进入相应子系统实施采购。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作废成交结果的,应自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作废公告。作废成交结果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人应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在公开采购信息前进行保密审查。此外,《规则》指出,采购人发现供应商存在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采购、虚假响应采购需求、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等11种情形的,应及时通过税务采购网“诚信中心”反映,税务总局(采购中心)按相关规定对供应商进行相应处理。采购人有未按各子系统适用范围实施采购等6种行为的,由税务总局(采购中心)责令其改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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