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湖南省教育厅机关食堂餐饮服务
采 购 人:湖南省教育厅机关
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1]001670号
委托代理编号:HNZJC2021-FW(C2)-279
采购代理机构: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07月
目录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28
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54
七、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59
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湖南省教育厅机关的委托,对湖南省教育厅机关食堂餐饮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网上公告征集的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湖南省教育厅机关食堂餐饮服务
2、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1]001670号
3、委托代理编号:HNZJC2021-FW(C2)-279
4、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包名 | 品目分类 | 品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元) |
1 | C0702-餐饮服务 | 湖南省教育厅机关食堂餐饮服务 | 30 | 月 | 1500000.00 | 1500000.00 |
二、采购项目预算:1500000.00元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包1: 无。
3、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各供应商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相关规定及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组成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2)如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餐饮业。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本次采购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6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个人身份证到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17号高升金典商务楼12层)购买磋商文件。
2、磋商文件每份人民币400元,售后不退。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0日15 时 0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17号高升金典商务楼18层)。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 购 人:湖南省教育厅机关
联 系 人:刘仁杰
电 话:0731-8581025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2段238号
代理机构: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17号高升金典商务楼12层
联 系 人:皮丹丹、聂艳君
电 话:0731-84159030
投标保证金请汇至:
保证金汇至: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 户 行:交通银行长沙湘府路支行
银行帐号:431625000018010063723
购招标文件款、招标代理服务费
开户名称: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兴业银行长沙湘府路支行
银行账号:368250100100004451
财务部联系人、电话
财务部联系人:熊女士
财务电话:0731-84169655
备注:本采购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产品,不属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第二章 磋商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说明 | ||
第二章 第1.1款 | 采购项目 | 湖南省教育厅机关食堂餐饮服务 |
第二章 第2.1款 | 采购人 | 采 购 人:湖南省教育厅机关 联 系 人:刘仁杰 电 话:0731-8581025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2段238号 |
第二章 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17号高升金典商务楼12层 联 系 人:皮丹丹、聂艳君 电 话:0731-84159030 |
第二章 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R 发布公告 □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
第二章 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包1: 无。 3、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各供应商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相关规定及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组成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2)如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餐饮业。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第二章 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R 不接受 □ 接受 |
第二章 第6.2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 |
第二章 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R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第二章 第9.1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本条不适用于本次采购) 2、其他。 | R否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第 期) 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第二章 第9.2款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5、其他。 | 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内非标记★符号的: (1)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价格/%。 2、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内的:(1)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价格/%。 3、采购产品为《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内的: (1)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 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价格/%。 (2)对设有完善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的两型产品,给予商务评标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为/%。 4、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各供应商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相关规定及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组成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2)如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餐饮业。 |
第二章第9.6款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登录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 | |
二、磋商文件 | ||
第二章 第10.2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
第二章 第11.1款 |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 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
第二章 第11.2款 | 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 |
第二章 第12.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1年8月10日15时00分 (北京时间)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 第16.4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本项目预算:1500000.00元。报价超过预算视为无效响应。 |
第二章 第17.3款 |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 R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
第二章 第18.1款 |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R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提交的样品: / ,提交的时间:/ 、地点: / 。 |
第二章 第19.1款 | 磋商保证金 | □ 不要求提供 R 要求提供 1、保证金数额:30000.00元 2、缴纳方式:磋商保证金形式:以支票、汇票、本票等形式缴入如下账户,查询已经到账,视为已缴纳。(注:已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金汇至: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 户 行:交通银行长沙湘府路支行 银行帐号:431625000018010063723 |
第二章 第20.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日(日历日) |
第二章 第21.1款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贰份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 第22.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湖南省教育厅机关食堂餐饮服务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1]001670号 委托代理编号:HNZJC2021-FW(C2)-279 供应商名称: 在2021年 月 日(星期 )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
第二章 第24.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17号高升金典商务楼18层) |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 ||
第二章 第31.2款 | 评审因素和标准 | 见附页4 |
第二章 第31.3款 | 最后报价调整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货物类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应同时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小型或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 |
第二章 第31.5款 | 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本条不适用于本次采购) | 符合第二章第9.1款规定,按第二章第31.6款规定及本款分值调整: 1、 节能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 加分比例(比例见前附表第38.1项,下同)×(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 报价÷最后总报价)。 2、环境标志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 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 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3、两型产品: 商务加分=商务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 报价÷最后总报价)。 |
第二章 第31.6款 | 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 | 1、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 。 2、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 。 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或加分(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 ||
第二章 第37.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 www.ccgp-hunan.gov.cn |
第二章 第39.3款 | 履约担保 | R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七、其他规定 | ||
第二章 第41.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采购代理服务费按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收费标准见附页5。 |
第二章 第42.1款 | 其他规定 |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采购文件一并保存。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明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第二章 第43.1款 | 无效投标的规定 |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联合体投标文件;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5)不具备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款规定资格要求的; (6)不满足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7)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8)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9)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10)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
附页1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 联系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刘 波 | 名城支行客户经理 | 13874998873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肖勇光 | 分行高级经理 | 13755192647 |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 黄飞燕 | 营业部总经理 | 13308463468 |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 蒋寒奇 | 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 13548982975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刘栅延 | 支行行长 | 13337316405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蒋修远 | 支行客户经理 | 18607310422 |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 邓永胜 | 岳麓支行副行长 | 13617319650 |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 蔡学军 | 公司银行部负责人 | 13055167195 |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 宋学农 | 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 0731-845822141 |
附页2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信用担保机构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 | 何 嘉 | 010-88822659/13718642233 |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蔡建雄 | 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 |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彭 球 邓霞英 | 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 |
附页3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页4
a) 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
b) 评审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 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 评审程序
评审程序分为响应文件审查(资格性审查、初步审查)、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评审、提交成交候选供应商。
1.1. 响应文件审查
1.1.1. 资格性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入下一轮评审环节。评审内容详见后页“表1 资格性审查表”。
1.1.2. 初步审查
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签署、有效期及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入下一轮评审环节。评审内容详见后页“表2 初步审查表”。
1.1.3. 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表1 资格审查表”、“表2 初步审查表”要求,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2. 磋商及澄清
1.2.1. 磋商小组与资格审查及初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进行磋商和澄清。
1.2.2.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对响应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澄清内容详见后页“表4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表”。
1.2.3. 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如果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供应商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3. 符合性审查
1.3.1. 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入下一轮评审环节。评审内容详见后页“表2 初步审查表”。
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1.3.2. 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 “表3 符合性审查表”要求情况,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4. 响应文件综合评审
1.4.1. 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初步审查及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评审因素详见后页“表5商务、技术、价格综合评分表”。
3.1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2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3.3 本次磋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序号 | 检查项目 | 供应商 | |||||
1 | 2 | 3 | 4 | 5 | |||
1 | 响应文件的密封 | ||||||
2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
3 | 依法缴纳税收、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承诺 | ||||||
4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5 |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
6 | 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 | ||||||
结论 | |||||||
备注 | 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证。供应商自己注明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 | ||||||
1. 上述内容合格用“√”表示,不合格用“×”表示; 2. 以上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初步评审的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供应商 | |||||
1 | 2 | 3 | 4 | 5 | |||
1 | 已交保证金且金额满足、保证金形式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2 | 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 ||||||
3 |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 ||||||
4 | 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 | ||||||
5 | 递交唯一报价 | ||||||
6 | 有详细报价说明表 | ||||||
7 | 响应文件中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8 | 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 ||||||
结论 | |||||||
备注 | 1、上述内容合格用“√”表示,不合格用“×”表示; 2、以上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初步评审的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供应商 | |||||
1 | 2 | 3 | 4 | 5 | |||
1 | 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 ||||||
结论 | |||||||
备注 | 1、上述内容合格用“√”表示,不合格用“×”表示; 2、以上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初步评审的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 ||||||
表4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表
序号 | 供应商 | 响应文件中需要澄清的页次 |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 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 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
1 | |||||
2 |
评审因素 | 权值 | 评分标准 | |
商务部分(40分) | 企业资质要求 | 5 | 供应商具有专门的管理队伍,主要管理团队中有高级公共营养师资格证书计2分、有高级中式烹调师或国家一级厨师计3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同一人不重复计分。 |
10 | 供应商具有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食品安全体系认证,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HACCP认证证书,每个计2分,满分10分。提供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否则不计分。 | ||
荣誉 | 5 | 供应商近三年(2018年7月至今)获得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证书的计5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
类似 业绩 | 8 | 供应商提供近三年(2018年7月至今)经营食堂的业绩,每提供一个计2分,最高计8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计分,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
配套基地 | 2 | 供应商具有固定的蔬菜供应基地(自有或长期合作)的,计2分,没有不计分。提供基地地址、种植面积、土地租赁合同或供货合同等证明材料,否则不计分。 | |
客户反 馈意见 | 10 | 提供近两年(2019年7月至今)已完成项目或在营项目的满意度调查情况,满意度在90%以上或评价为优秀的,每提供一个计2分,最多计10分。 (提供业主满意度调查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计分) | |
技术部分(50分) | 团队人员配备 | 5 | 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只限1人): 具有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师证得3分,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得2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具有食堂相关管理工作经验5年以上得2分,3-5年得1分,3年以下不得分(提供个人劳动合同或甲方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和近半年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5 | 拟派本项目厨师长(只限1人): 具有一级厨师证(高级技师)的得3分,具有二级厨师证的得2分,没有等级或者其他级别证书的不计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具有食堂相关管理工作经验5年以上得2分,3-5年得1分,3年以下不得分(提供个人劳动合同或甲方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和近半年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
5 | 拟派项目项目团队成员(除厨师长以外): 1、厨师具有一级厨师证每一位得3分,具有二级厨师证每位得2分,具有三级厨师证每位得1分,此项最高3分(和近半年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相关证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2、食品检测员具有食品安全质检员证书得2分(和近半年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相关证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
卫生质量控制及环境保护方案 | 10 | 针对各供应商提供的卫生质量控制及环境保护方案进行计分: 方案内容需包含食堂环境卫生管理、油烟排放处理、污水处理、餐厨垃圾分类处理措施等,内容完整,措施切实可行的计10分;以上内容有缺漏项每项扣2.5分;内容欠详细,措施不具有可行性每项扣1分;未提供卫生质量控制及环境保护方案的计0分。 | |
食品加工方案及操作规程控制管理方案 | 10 | 针对各供应商提供的食品加工方案及操作规程控制管理方案进行计分: 方案内容需包含食品储存、陈列、制作加工、操作规程控制管理等,方案内容完整、具有科学性、系统性计10分;以上内容有缺漏项每项扣2.5分;内容欠完整,不具有科学性、系统性每项扣1分;未提供食品加工方案及操作规程控制管理方案计0分。 | |
食品安全应急及其他意外事故处理预案 | 10 | 遇特殊情况(停水、断电等)相关应对措施和危机处理方案进行计分; 方案完整、可行、合理的计10分; 方案较完整、较可行、较合理的计8分; 方案完整性一般、可行性一般、合理性一般的计6分; 未提供食品安全应急及其他意外事故处理预案的计0分。 | |
投诉处 理方案 | 5 | 投诉处理(菜肴中虫、异物、已经变质食物、食物中毒)相关应对措施计分: 方案完整、可行、合理的计5分; 方案较完整、较可行、较合理的计4分; 方案完整性一般、可行性一般、合理性一般的计3分; 未提供投诉处理方案的计0分。 | |
投标报价(10分) | 10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 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合计 | 100 |
(1) 评分准则
评分按以下计算汇总供应商最后得分。其计算公式如下:
评审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F1:各评委商务评分的算术平均值:F1=(F1-1+F1-2+….F1-N)/N
F1-N:每个评委的商务评分,N为评委人数。
F2:各评委技术评分的算术平均值:F2=(F2-1+F2-2+….F2-N)/N
F2-N:每个评委的技术评分,N为评委人数。
(3)记分、计算规则
A每次评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B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项评分为无效分,评委须作出解释,并重新打分:
① 评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
② 一个记分内容有2个或2个以上记分的;
③ 无记分;
④ 其它明显不合理记分。
附页5
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费率表
汇率 中标金额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万元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万元 | 1.1% | 0.8% | 0.7% |
500~1000万元 | 0.8% | 0.45% | 0.55% |
1000~5000万元 | 0.5% | 0.25% | 0.35% |
5000万元~1亿元 | 0.25% | 0.1% | 0.2% |
1~5亿元 | 0.05 | 0.05% | 0.05% |
5~10亿元 | 0.035% | 0.035% | 0.035% |
10~50亿元 | 0.008% | 0.008% | 0.008% |
50~100亿元 | 0.006% | 0.006% | 0.006% |
100亿元以上 | 0.004% | 0.004% | 0.004% |
注: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一100)万元×1.1%=4.4万元
(1000-500)万元×0.8%=4万元
(5000—1000)万元×0.5%=20万元
(6000—5000)万元×0.25%=2.5万元
合计收费=1.5十4.4+4+20+2.5=32.4(万元)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本条不适用于本次采购)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4)服务方案说明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7)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8)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0)最后报价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7.3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本条不适用于本次采购)
18.样品提供(本条不适用于本次采购)
18.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9. 磋商保证金
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响应文件有效期
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4.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25.磋商程序
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 响应文件审查
26.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无效响应
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澄清
29.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磋商
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1.响应文件评审
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1.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31.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2.提出成交供应商
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
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4.磋商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签订合同
40.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41.1采购代理服务费
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2. 其他规定
42.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4)项目负责人: 。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 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1、 。
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 份,供应商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服务”系指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4)“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5)“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招标文件前附表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或成交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方式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项目基本情况
6.1 本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7.服务内容
7.1详细内容依据本招标文件项目要求。
8.服务标准
8.1 详细内容依据本招标文件项目要求。
9.服务期限
9.1 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0.服务的验收
10.1甲方组织验收,乙方积极配合。验收具体事宜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办理。
10.2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1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并且未按期限签发验收单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10.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否则视为违约。
11.保密义务
11.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2.合同价款支付
12.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2.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2.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服务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2.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2.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
13.违约责任
13.1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服务范围、内容及标准”规定。
14.合同的变更
14.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4.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4.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5.合同中止与终止
15.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5.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6.合同转让和分包
16.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6.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6.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7.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17.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
18.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8.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9.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19.2 调解不成可以按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0.法律适用
2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1.通知
21.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1.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2.合同未尽事项
22.1合同未尽事项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合同份数及生效
23.1合同份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2合同在合同各方亲笔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第1.2(6)款 | 项目现场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第5.1条 |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 服务时间:服务期30个月(从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服务方式:委托服务。 |
第9.2(1)款 | 服务期 | 服务期30个月(从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 |
第9.2(3)款 | 响应时间 | 接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 |
第13.5条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 支付方式: 详见“第四章 采购需求”。 |
第14.2(6)款 | 伴随服务 | 详见“第四章 采购需求” |
第20.2条 | 解决争议的方式 | 在采购人所在地进行诉讼 |
第24.1条 | 合同未尽事项 | 协商解决 |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
湖南省教育厅机关食堂餐饮服务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1、硬件条件:食堂共两层,二楼职工餐厅采取自助餐形式,能满足156人同时就餐;三楼6个包厢,用做公务接待(除公务接待按厅办公室要求执行外,个人形式的消费由食堂经营公司自行确定)。采购人为食堂配备有基本的餐具、灶具、货架、水池、冰箱、消毒柜、桌椅、工作台、储物仓库、办公室和员工休息房等(具体情况投标方可到现场查看),负责大型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并承担食堂日常工作所需的水、电、气费用。
2、用餐人数:工作日早餐用餐人数100人左右,中餐用餐人数200人左右,晚餐用餐人数15人左右;周末和节假日早餐用餐人数10-20人,中餐5-10人,晚餐约0-5人。用餐人员包括在职干部职工和退休干部职工。
3、采购预算:
(1)采购预算150万元(每个季度15万元),合同期30个月(从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本项目采购预算为除标准餐费外的采购人奖励费。
(2)结算:供应商在交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科长、分管领导和机关财务等3人按权限共同管理,分设密码,涉及食堂收支的每笔资金都由3名管理人员审核,再通过该账户出入。干部职工每次就餐刷卡消费(含二楼大厅和一楼超市刷卡)、奖补经费等收入,全部汇至专用账户。供应商采购食材和发放人员工资等支出,全部从该专用账户转账支付给商户或员工。采购人每月给供应商支付一次餐费,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就餐人数刷卡产生的费用确定。采购人每季度对食堂进行满意度测评打分,满意度评分高于80分(含80分)的,采购人奖励供应商成交金额的100%(按季度计算,下同);满意度评分在70-80分(不含本数)的,采购人奖励供应商成交金额的70%;满意度评分低于70分(含70分)的,采购人不给予供应商奖励。
合同期内满意度测评累计三个季度评分低于70分(含70分)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4、管理要求
A、工作日早餐8元/人(早餐不少于12个品种,其中至少包含粉面、包点、1个油炸品种、酸奶、豆浆和2种及以上时令水果)。工作日中餐17元/人(菜品不少于8个品种,包括2个主荤、4个半荤、2个素菜;荤汤、素汤、稀饭各不少于1个品种;杂粮不少于2个品种;提供酸奶和2种及以上时令水果)。工作日晚餐、周末和节假日中晚餐采用盖码饭形式,标准为15元/人。周末和节假日早餐视情收费,不超过8元/人。
B、工作日早、中、晚餐采用自助餐形式,同时推出一个对外售餐窗口,为干部职工打包外带提供服务,打包外带食品的标准和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C、工作日晚餐,周末、节假日的早、中、晚餐,由供应商根据就餐人数提出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可视情调整售餐形式,餐饮价格参照工作日自助餐价格;若周末、节假日,厅机关有大会或统一加班需要开餐的,则按采购人要求执行;国庆和春节长假期间,食堂不开餐。
D、供应商须确保在工作日期间能为三楼包厢提供餐饮服务。
E、供应商在超市要储备足够数量的米、面、油等物资,供机关干部职工购买,超市商品利润率控制在10%以内;端午、中秋、春节前夕,将商品运送到西院(地址:长沙市教育街11号)供干部职工购买。
F、供应商可以提供卤菜、包点等不同品种的安全健康自产食品,供干部职工购买,价格由供应商自行确定。
G、合同到期前,干部职工没有消费完的餐卡余额,由供应商提供米、面、油等物资,按市场价供干部职工购买。前任食堂经营方离场前,所剩下的食材、超市物资等质保期合格的商品,按进货价由供应商承担。
5、服务期限:一次签订合同30个月(从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如满意度测评达到采购人要求,则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延一年。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十个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4: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5: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6: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四、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7-1:服务方案说明(服务类适用)
附件7-2:主要人员简历表(服务类适用)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
附件8-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附件8-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附件8-3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附件8-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证明材料
七、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八、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9:报价一览表
附件9-1:分项价格表(服务类适用)
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最后报价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湖南省教育厅机关食堂餐饮服务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 号;委托代理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 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
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
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
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四)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2、我单位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3、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
5、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6、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7、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8、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注: “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无本资格声明第8条情形。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2021 年 月 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1、 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
附件3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注册地址 |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
营业范围(主营) | |||||||||
营业范围(兼营)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备注 |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附件4 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提供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 (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一)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二)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提供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附件6 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提供磋商文件或评分标准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1、人员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拟从事工种 | 资格证书(如有) |
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1、类似项目经营业绩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项目类型 | 项目金额 | 合同签订时间 | 项目负责人 |
提供相应的合同复印件
附件7-1:
服务方案说明(服务类适用)
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第四章规定编写服务方案或服务大纲。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2:
主要人员简历表(服务类适用)
姓 名 | 性 别 | |||||
职 务 | 职 称 | |||||
毕业学校、专业 | ||||||
身份证号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执业资格证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 | ||||||
时间 | 类似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 |||
说明:主要人员证书、类似项目证明资料等按第二章第42.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与偏离 | 说明 |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签章):
日 期:
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不属于监狱企业的无需提供)
备注: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附件8-4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证明材料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证明材料
说明: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应按第二章第2.8款、第9.2款规定提供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在页或证书复印件(该页包含制造商或企业名称或申请单位名称、规格型号、有效截止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并在本章《九、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中提供相应数据中提供相应数据。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附页 6 优先采购产品清单
优先采购产品清单
采购代理编号:__ 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 ______
包 号:__ ________ 包名称:___ _______
以下为供应商提供的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产品,供应商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1 | 2 | 3 | 4 | 5 | 6 |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价格(元)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政策功能编码 |
节能产品 | |||||
小计 | / | / | / | ||
环境标志产品 | |||||
小计 | / | / | / | ||
两型产品 | |||||
小计 | / | / | / |
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产品(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或两型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分或者价格扣除。
2、栏目4“价格”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3、栏目6“政策功能编码”是指货物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中国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湖南两型产品编号(货物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的,只须填写一种)。
4、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的,应按第二章第13.7款规定修改本表相应内容。否则,评审时涉及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提供协议或授权函复印件或售后服务证明原件
八、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报价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编号 | ||
委托代理编号 | ||||
1 | 包号 | |||
2 | 包名称 | |||
3 | 服务内容 | |||
4 | 总报价 | 大写: 元人民币整 小写: 元人民币整
| ||
5 | 备 注 |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1
分项价格表(服务类适用)
项目名称:
包号: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服务名称 | 品目分类 | 计量单位 | 具体要求说明 | 单价 | 数量 | 小计 | 政策功 能编码 | 备注 |
合计 |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 大写:
说明:
1、本表包含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或其他部分对该项目所有要求的详细报价。“合计”及“报价金额合计”应与附件9-1《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致;栏目“单价”为综合单价,应包含所有隐含的管理费、税金和利润等其他费用,并在“具体要求说明”中注明分类项取费标准和其他费用的计费率和金额。
2、“服务名称”是指整包分项服务的内容,品目分类是指分项服务费用构成的明细分类项。
3、服务类含有货物的,供应商应填写提供的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编号、湖南省两型、长沙市两型产品编号。
。
说明:
1、此报价不放在响应文件中,磋商现场根据评审专家的要求提供。
2、最后报价按第二章磋商须知第28条规定提供,格式按附件9、附件9-1提供。
3、最后报价需填列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同时将附页6清单表中分别享受政策功能价格合计数按最后报价进行修正。
4、磋商文件未发生改变,最后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的报价。
5、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
6、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