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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002民初1935号

2021年11月03日 打印 收藏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002民初1935号

原告:安徽昱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湖边路。

法定代表人:甘光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甜娟,公司职员。

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君迈酒店,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负责人:牛守华。

诉讼代理人:陈松,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周展,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昱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尚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君迈酒店(以下简称君迈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昱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甘光善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甜娟、被告君迈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昱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转入黄山君迈酒店厨房改造项目投标保证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2月13日起按每月150元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安徽昱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拥有室内外装饰、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等资质的企业。昱尚公司从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官网上看见黄山君迈酒店厨房改造工程招标工作公告,遂报名参加。并于2019年12月13日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转入君迈酒店投标比选保证金10000元。由于昱尚公司造价员失误,将投标文件中的其中一项清单子目做错。在开标评标过程中,业主方邀请的专家评委发现此子目单价远低于市场价约10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规定远低于成本价者均按废标处理。因此,君迈酒店告知昱尚公司委托人要求写个弃标说明,并承诺等公示结束后退还保证。过了一个月左右,昱尚酒店打电话给君迈酒店询问关于厨房改造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酒店方说领导出差,等领导回来再退还。后经过多次催讨并为退还。2010年11月25日昱尚公司委托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发函给君迈酒店,要求返还保证金,君迈酒店至今未履行返还保证金的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君迈酒店辩称,1、原告公司中标后后,单方违约放弃中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招投标规则,原告不仅无权主张退还保证金,而且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原告在招投标截至时间后放弃招投标,投标保证金不退还;3、原告诉称其商务报价远低于成本价与事实严重不符;4、项目评选过程中被告从未对原告承诺退还保证金事宜,因此原告诉称被告承诺公示结束后退还招投标保证金与事实严重不符,且主张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4日,君迈酒店因其厨房改造工程对外进行公开招标。昱尚公司为参与投标于2019年12月13日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转入君迈酒店投标比选保证金10000元。2019年12月16日,君迈酒店组织评选开标,昱尚公司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参选报价431931.05元)。次日,昱尚公司因发现其失误将市场价为七百余元型号为WDZN-YJY的铜芯电缆线误计为67.44元,致使单项材料价格差额为十六七万元,遂昱尚公司申请放弃本次投标。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昱尚公司在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后选人后收到中标通知书前,明确表示弃标,君迈酒店有权全部没收竞标保证金。但本案中,昱尚公司因单项材料报价显著过低,君迈酒店组织评审时对此应当知悉,若继续按其中标文件签订合同,亦有可能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昱尚公司因自身过失及时弃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有利于防止损失扩大,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定君迈酒店退还一半即5000元的竞标保证金。对于昱尚公司的利息主张,鉴于昱尚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君迈酒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君迈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昱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竞标保证金5000元;

二、驳回安徽昱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元,由安徽昱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青青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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