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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709民初351号

2021年11月03日 打印 收藏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709民初351号

原告:北京拓普瑞尔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54号院1号楼6层604室。

法定代表人:张艳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海淀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张家口崇礼区亚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四台嘴乡转枝莲村。

法定代表人:张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男,汉族,1983年1月18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拓普瑞尔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普瑞尔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崇礼区亚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拓普瑞尔科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被告张家口崇礼区亚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拓普瑞尔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2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28日计算至付清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5日被告就“崇礼泰禾酒店项目平衡阀、电动阀供货物资采购”向原告发送《招标文件》,邀请原告投标。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递交了投标文件并于2019年5月28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了2万元投标保证金。被告于2019年6月18日开标,原告并未中标。投标文件显示,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8日16点,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期半年内。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后,被告应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原告多次要求退还,被告一直未予退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张家口崇礼区亚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在原告不同意4-6个月后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我公司认为利息主张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并无利息的约定,且并未明确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应从原告向我公司提出书面主张之日起计算利息,即便有损失,应按照合同期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而非贷款利率计算。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7日,亚龙湾公司发出关于崇礼泰禾酒店项目平衡阀、电动阀供货物资采购的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对于投标须知、合同文件、报价清单等进行了约定。该招标文件中对落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约定,若投标人在招议标期间出现中途弃标、串标、围标等不良行为,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未发生上述事项则在招标人电话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凭招标人财务收据前往招标人财务部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2019年5月28日,拓普瑞尔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20000元,参加该招标活动。2019年6月18日,亚龙湾公司开标,拓普瑞尔公司未中标。拓普瑞尔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发出《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书》,要求退还保证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法庭认证的《崇礼泰禾酒店项目平衡阀、电动阀供货物资采购招标文件》、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泰禾招采平台截图、《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亚龙湾公司发出关于崇礼泰禾酒店项目平衡阀、电动阀供货物资采购的招标文件,拓普瑞尔公司参与该招标活动,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在崇礼泰禾酒店项目平衡阀、电动阀供货物资采购的招标开标后,拓普瑞尔公司未中标,亚龙湾公司应该在合理期限内退还拓普瑞尔公司投标保证金。拓普瑞尔公司请求从2019年11月28日计算利息,亚龙湾公司当庭予以认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故利息利率按照1.5%(2019年度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口崇礼区亚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北京拓普瑞尔科贸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从2019年11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日)。

二、驳回原告北京拓普瑞尔科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家口崇礼区亚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洁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宝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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