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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不对板 (2021)川01民终6597号

2021年09月26日 打印 收藏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民终65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石化北路1号-1-11层。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跃武,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航,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佰利华厨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黄冰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洁,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敬,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石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佰利华厨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2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石化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佰利华公司承担。经释明,四川石化公司明确其上诉请求为:1.请求支持四川石化公司部分解除合同的请求,并不支付该部分合同价款;2.判令佰利华公司支付违约金149,976元;3.判令佰利华公司支付其因违约给四川石化公司造成的损失(损失计算方法:自佰利华公司将解除部分货物搬离四川石化公司库房之日止,计算标准为四川石化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服务合同》《租赁合同》的金额)。主要事实和理由:1.四川石化公司与佰利华公司的买卖合同系国有企业招投标买卖,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标准履行合同;2.买卖合同不能仅以货物是否能够使用作为判断违约情形的唯一标准,且佰利华公司所送的货物并非仅仅为瑕疵履行,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标的物为数物的情形下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故四川石化公司有权部分解除合同;4.除法律规定外,根据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中关于解除权的约定,四川石化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5.佰利华公司所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货物达70余万元,四川石化公司在反诉请求中所主张的违约金金额合理,而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违约金金额过低,应当予以调整。6.佰利华公司在一审中自愿放弃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其后果应是该解除通知在佰利华公司收到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解除通知未被撤销,对佰利华公司具有法律效力。故一审中四川石化公司的退货请求应当得到支持。7.四川石化公司为履行本合同租赁房屋并购买服务系客观真实的情况,且不合格产品至今存放在四川石化公司租赁的房屋中,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佰利华公司承担,一审判决认定四川石化公司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系认定错误。8.一审判决认为退货将造成资源浪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要求,系适用法律错误。

佰利华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1.四川石化公司提出的佰利华公司所送货物存在的规格、功率上的差异以及板材厚度的偏差,既不属于立法本意所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也不属于双方所约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仅属于合同的瑕疵履行;2.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秉持避免浪费资源的原则,维护交易的稳定,继续履行有争议部分货物的买卖合同关系;3.案涉《第二食堂设备买卖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五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约定并不适用本案争议内容;4.佰利华公司仅存在合同履行瑕疵,并不存在不能交货的情况,故四川石化公司要求佰利华公司按照《第二食堂设备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5.佰利华公司仅放弃了第一项诉请的第一部分,仍保留第一项诉请的其余部分,故四川石化公司认为解除通知自佰利华公司收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是断章取义。

佰利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川石化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8年12月18日签订的《第二食堂设备买卖合同》;2.律师费由四川石化公司承担;3.判令四川石化公司支付设备款1,567,000元,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747,6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审审理过程中,佰利华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确认四川石化公司向佰利华公司送达的《合同解除通知函》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双方继续履行于2018年12月18日签订的《第二食堂设备买卖合同》。一审审理过程中,佰利华公司自愿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

四川石化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佰利华公司交付已验收合格的产品配套资料,含出厂测试记录、质量合格和产地证明、以及涉及货物安装、测试、运行等技术文件(产品明细见附表);2.判令佰利华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149,976元、损失暂计150,024元。

对双方真实性没有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佰利华公司提交的国家标准、参数证明、说明书、尺寸说明、参数说明,仅能证明其提交的货物现状,不能达到佰利华公司的证明目的,故不予采信;佰利华公司提交的照片无拍摄地点及时间,故不予采信;佰利华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与双方争议货物无关,且签字人员身份不明,故不予采信;出入场审批单仅能证明其工作人员进入四川石化公司,邮寄单无签收回执,不能达到佰利华公司的证明目的,故不予采信;四川石化公司提交的质量问题反馈报告、不合格报告单、会议纪要及微信记录、产品清单及微信截图、说明、情况说明与证人宋某及杨某的证言、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情况相互印证,故予以采信;四川石化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服务合同及电子回单,证明四川石化公司为第二食堂签订合同及支付价款的事实,佰利华公司未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上述证据是否能达到四川石化公司的证明目的,一审法院于论述部分综合阐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7日,四川石化公司为第二食堂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并提出技术要求。佰利华公司投标时对四川石化公司提出的技术要求作出完全响应、无偏离的承诺。

佰利华公司中标后,双方于2018年12月18日签订《第二食堂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四川石化公司向佰利华公司采购三门燃气蒸饭车、双门燃气蒸饭车、定制双层工作台等厨房厂家制作设备设施和厨房成品设备设施,总价1,567,000元。

合同约定,自全部货物验收合格,佰利华公司提供四川石化公司签发的《物资送货通知单》、增值税发票后6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扣除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质保期满后30日内支付,质保期一年。

合同还约定,交付货物时,佰利华公司应同时提供货物出厂测试记录、质量合格证和产地证明,以及涉及该货物安装、测试、运行等方面的技术文件;送货后双方应开箱验收,开箱验收中发现非因四川石化公司原因导致短缺、损坏或不符合合同及附件约定的质量标准,四川石化公司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更换、修理或者补充,如佰利华公司未在交货期内更换、修理或者补充,视为延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发现货物存在质量瑕疵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四川石化公司有权索赔,佰利华公司根据四川石化公司选择,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解决索赔,1.佰利华公司同意退货并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退款,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2.货物质量可能使四川石化公司受到损失的,收到四川石化公司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修补或者更换,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损失,质保期顺延。如佰利华公司未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应承担未履行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还应赔偿损失。如四川石化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应按未付款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得超过货物总价款的5%。双方发生争议以诉讼方式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佰利华公司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9日将货物送至四川石化公司第二食堂,四川石化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进行了检验,并于2019年7月5日通过微信将检验结果发给佰利华公司,佰利华公司收到上述检验结果后,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整改。四川石化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对佰利华公司再次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佰利华公司进行整改。

一审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组织双方现场勘查确认,蒸饭车、大锅灶、工作台、吊汤炉、双炒双吊灶、汤饭车不锈钢面板厚度不足1.5mm,蒸饭车内没有黑铁板,定制调料柜无层板,水池未采用冲压星盆,双炒双吊灶无防火棉,已生锈,风幕机型号、长度与招标不一致,锯骨机规格、切割速度与招标不一致,打碎机、脱水机、洗碗机、面团分割机功率与招标不一致,绞肉机、肉丝机、压面机、发酵箱规格与招标不一致,搅拌机规格、功率与招标不一致,保鲜工作台、样品柜、操作柜容积与招标不一致,电烤箱不是全不锈钢,且功率与招标不一致,酥皮机功率、电压与招标不一致。佰利华公司未提供样品柜、洗碗机的说明书。

一审另查明,2018年9月30日,四川石化公司与案外人成都石化基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技术创新中心食堂餐厅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四川石化公司租赁案外人成都石化基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作为第二食堂餐厅用房,年租金604,800元。2019年4月24日,四川石化公司与案外人成都大庆石油大厦有限公司签订《第二食堂餐饮及综合体育馆服务合同》,约定由案外人成都大庆石油大厦有限公司为四川石化公司提供服务,合同预估价3,157,394.6元。因四川石化公司与佰利华公司发生争议,四川石化公司未将第二食堂投入使用。2019年6月13日,四川石化公司向案外人成都石化基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604,800元,2019年11月25日向案外人成都大庆石油大厦有限公司支付2,554,665.22元。

一审法院认为,佰利华公司与四川石化公司签订的《第二食堂设备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佰利华公司投标时对四川石化公司提出的技术作出完全响应、无偏离的承诺,中标后与四川石化公司签订合同,佰利华公司应按招标技术要求提供货物,现佰利华公司提供的部分货物与招标技术要求不符,佰利华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川石化公司对每种产品均提出了数项技术要求,其内容涵盖了产品制作材料、规格、功率、零配件、使用效果等各方面,佰利华公司提供的部分货物仅有一项或两项内容与技术要求不符。同时部分货物存在的不锈钢厚度不足、无黑铁板、功率、容积、规格等问题,并不会造成四川石化公司无法使用或严重影响四川石化公司正常使用。故一审法院认为,佰利华公司提供的部分货物不符合约定,属于瑕疵履行,并非严重违约。

虽然案涉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中约定“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佰利华公司根据四川石化公司的选择,采取一种或几种方式相结合解决索赔”,但该约定并未明确佰利华公司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故一审法院认为,上述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瑕疵履行的规定,四川石化公司应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佰利华公司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四川石化公司是否应予退货,应从标的性质、四川石化公司的损失、违约责任合理性三方面考量:首先,从标的性质看,四川石化公司购买蒸饭车、大锅灶、锯骨机等货物用于公司第二食堂自用,上述货物并没有存在造成四川石化公司无法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形;其次,从损失上看,上述货物技术指标与招标技术要求无巨大差异,四川石化公司亦未举证上述货物与约定的标的物存在较大价格差,佰利华公司瑕疵履行未给四川石化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从合理性上看,上述货物由佰利华公司为履行与四川石化公司的买卖合同定制或专门采购,如四川石化公司退货将会造成较大的资源浪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的要求。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四川石化公司不宜退货,但有权主张佰利华公司减少价款。一审审理过程中,佰利华公司陈述自愿减少价款40,000元,属于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如四川石化公司认为上述减少的价款少于交付标的与约定标的差价的,可以另案主张权利。

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案涉合同约定,佰利华公司向四川石化公司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后60日内,四川石化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30天质量保修期满后支付剩余款项。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达成了佰利华公司先开具发票,四川石化公司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约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以及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佰利华公司于本案中诉请的货款,因佰利华公司尚未开具发票,四川石化公司可以依据上述合同约定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并不承担利息。鉴于佰利华公司在诉讼中明确可以随时开具相应发票,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有效减少纠纷,一审法院确定在佰利华公司先行向四川石化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四川石化公司向佰利华公司支付货款。

关于交付资料。案涉合同约定,佰利华公司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同时向四川石化公司提供货物出厂测试记录、质量合格证和产地证明,以及涉及该等货物安装、测试、运行等方面的技术文件。一审法院认为,佰利华公司举出的资料交接单仅能证明其工作人员进入四川石化公司,而邮寄单无签收回执,不能证明四川石化公司收到上述资料,故佰利华公司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向四川石化公司交付资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四川石化公司要求佰利华公司交付上述资料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交付资料的具体范围,因双方合同未明确约定,且部分货物由佰利华公司定制,部分由佰利华公司采购,本案无法确定货物是否均有出厂测试记录、质量合格证和产地证明,以及相应的技术文件。佰利华公司向一审法院出示了其可以提交的货物配套资料范围,属于对其不利事实的自认,一审法院确认,佰利华公司应按该范围向四川石化公司交付资料,具体范围以判决附表为准。

关于律师费。虽然案涉合同约定佰利华公司与四川石化公司发生争议,产生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但一审法院认为,四川石化公司在履行案涉合同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原则,佰利华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本案争议,佰利华公司对此具有过错,该律师费应当由佰利华公司自行承担。

关于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金以双方约定为准。根据案涉合同违约责任“佰利华公司未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应承担未履行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的表述,佰利华公司承担的违约金以未履行部分货款为依据计算违约金,说明该约定系对佰利华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本案中,佰利华公司并非未向四川石化公司履行交货义务,而是瑕疵履行,双方未约定佰利华公司瑕疵履行应承担违约金,故四川石化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损失赔偿。一审法院认为,佰利华公司瑕疵履行案涉合同,对双方产生争议具有过错,应当对四川石化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四川石化公司为第二食堂租赁房屋并购买服务,但佰利华公司系瑕疵履行,但并不影响四川石化公司正常使用。在双方发生争议期间,四川石化公司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四川石化公司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结合佰利华公司瑕疵履行的过错、四川石化公司支付的租金、服务费,一审法院酌定佰利华公司按四川石化公司租赁房屋一个月的标准,赔偿四川石化公司损失50,400元。

综上所述,对佰利华公司请求四川石化公司支付设备款1,527,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佰利华公司请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四川石化公司请求佰利华公司交付产品配套资料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四川石化公司请求佰利华公司赔偿损失50,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四川石化公司请求佰利华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佰利华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十日内,四川石化公司向佰利华公司支付设备款1,527,000元;二、佰利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石化公司交付产品配套资料(详见附表);三、佰利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川石化公司损失50,400元;四、驳回佰利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四川石化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607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共计12,507元,由佰利华公司负担7500元,由四川石化公司负担5007元。

本院二审期间,四川石化公司提交部分退货产品质量缺陷及危害的汇总表、价格汇总表,拟证明46项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已构成根本违约,达到法定和约定解除条件,该部分产品价款共计781,775元。经质证,佰利华公司认为部分退货产品质量缺陷及危害的汇总表并非新证据,一审法院已经组织双方进行现场查勘,应以现场查勘记录为准。对于四川石化公司自行整理的价格表三性不予认可。

佰利华公司提交下列证据:一、关于SUS304板材厚度。1.不锈钢厨房设备国家标准(GB/T38160-2019);2.《产品购销合同》;3.送货单;4.付款回单;5.增值税专用发票,拟证明304不锈钢厚度根据合同约定允许误差,合同约定的304材质厚度1.5mm,按照国家标准厚度下限为1.275mm,佰利华公司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二、关于风幕机的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9067-1999空气幕,拟证明佰利华公司提供的型号为FM-3012、FM-3015绿岛风牌风幕机,其规格和使用效果符合合同约定。三、关于希恩切碎机。《设备购销合同》及其附件(CG-20190428-02),拟证明佰利华公司提供的希恩牌型号为TH-11的切碎机标注的功率为2.25KW,但是实际功率为2.2KW,其产量600-800KG/HR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四、关于样品柜容积。1.食品冷柜行业标准(JB/T-7244-1994);2.《关于星星制冷设备的容积说明》;3.广东星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拟证明佰利华公司提供的星星牌样品柜容积符合合同约定。五、关于希恩牌绞肉机(TX-98)。《设备购销合同》及其附件(CG-20190428-02),拟证明佰利华公司送交的规格为553*464*664mm希恩牌绞肉机虽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规格有差异,但其产量参数符合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六、关于恒联牌压面机。恒联牌MT系列揉压面机使用说明书,拟证明恒联牌压面机的压面厚度、宽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七、关于恒联牌多功能搅拌机。恒联牌B40、B40A、B50、B50A食品搅拌机使用说明书,拟证明其最大和面量和搅拌转速的参数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八、关于三麦牌发酵箱。微信截图,拟证明佰利华公司送货前与四川石化公司工作人阳建国沟通,取得其同意后送货,阳建国对发酵箱确认合格。九、关于天烨牌脱水机。小型食品脱水机使用说明书(TW-980S),证明脱水机虽然功率小于招标文件,但其产量和转数符合招标文件,且功率小的更节能。十、关于霍巴特洗碗机。《长龙式洗碗机E90安装使用说明书》,拟证明佰利华公司送交的操作台部分应计入洗碗机长度,因此洗碗机规格为4650*997*2099,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规格一致。十一、关于恒联牌面团分割机。《面团分块机使用说明书》,拟证明分割机虽功率小于招标文件的要求,但产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节能。十二、关于雅美仕牌样品柜。1.《产品说明书》;2.《厨房设备销售合同》;3.付款回单;4.广东顺德铂士电器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拟证明雅美仕牌样品柜具有除雾功能,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内置加热除雾丝。十三、《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产品检验规则》(SB/T230-2013),拟证明对食品机械产品检验的技术条件。

经质证,关于证据一,四川石化公司认为佰利华公司提供的国家标准与本案无关,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以及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供货,对于《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付款回单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且与本案无关。关于证据二至十三,四川石化公司对佰利华公司提供的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一审判决已经查明佰利华公司履行合同存在严重违背合同约定的情形,其提供的货物并非简单的瑕疵履行,而是与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不一致。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由于案涉买卖合同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本案应适用案涉买卖合同纠纷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对于佰利华公司提供的与招标技术要求不符的部分货物,四川石化公司是否有权退货,以及佰利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四川石化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损失。

佰利华公司投标时对四川石化公司提出的技术作出完全响应、无偏离的承诺,中标后与四川石化公司签订合同,佰利华公司应按招标技术要求提供货物,现佰利华公司提供的部分货物与招标技术要求不符,佰利华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审中,佰利华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但是一审中法院已经组织双方现场勘查,并且已经查明部分货物与招标不一致或缺少说明书等资料,故本院对于佰利华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案涉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中约定“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佰利华公司根据四川石化公司的选择,采取一种或几种方式相结合解决索赔”,但该约定并未明确佰利华公司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故上述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瑕疵履行的规定,四川石化公司应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佰利华公司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关于四川石化公司是否应予退货,已作详细论述,本院认为说理充分,不再赘述。现四川石化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佰利华公司提交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故其无权退货。同时,佰利华公司确实存在瑕疵履行的违约行为,四川石化公司有权主张减少价款,现佰利华公司自愿减少价款4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在一、二审中四川石化公司并未提出减少价款的金额,如果四川石化公司认为佰利华公司减少的价款少于交付的标的与约定的标的差价,可以另案主张。

关于四川石化公司主张的损失,包括违约金和损失两部分。关于违约金,四川石化公司的依据为案涉合同违约责任“佰利华公司未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应承担未履行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的表述,佰利华公司承担的违约金以未履行部分货款为依据计算违约金,说明该约定系对佰利华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而本案中佰利华公司并非未向四川石化公司履行交货义务,而是瑕疵履行,现佰利华公司已通过自愿减少价款的形式承担了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于四川石化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关于损失,四川石化公司主张依据其与案外人签订的《服务合同》《租赁合同》为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四川石化公司确为第二食堂租赁房屋并购买服务,但佰利华公司属于瑕疵履行,案涉设备并非不能正常使用,在双方发生争议后,四川石化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止损,但四川石化公司未采取措施放任损失扩大,故四川石化公司主张损失一直计算至案涉设备搬离租赁房屋,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故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一审法院酌定佰利华公司赔偿四川石化公司损失50,4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四川石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43元,由上诉人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唐欣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建容

附表: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配套资料三门燃气蒸饭车1700*880*1620台2合格证双门燃气蒸饭车1200*880*1620台1合格证定制双层工作台1600*800*800台1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盘架车470*650*1650台11合格证高压洗地龙头管长10米台8合格证不锈钢环保烟罩L*1200*560米6.4合格证、检测报告不锈钢岛式环保烟罩L*2650*560米10.5合格证不锈钢环保烟罩L*1100*560米4.1合格证、检测报告不锈钢环保烟罩L*1000*560米0.9合格证、检测报告不锈钢环保烟罩L*1000*560米0.9合格证、检测报告不锈钢环保烟罩L*1000*560米0.9合格证、检测报告不锈钢环保烟罩L*1000*560米3合格证、检测报告全自动双头大锅灶2000*1150*1150台4合格证定制调料柜500*1150*1150台2合格证柜式单星水池带台1600*700*800台2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柜式单星水池600*800*920台1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柜式单星水池600*650*920台2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柜式大单星水池1000*800*920台14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柜式单星水池带台1000*650*920台2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柜式双星水池1500*700*950台1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柜式单星水池带台1500*700*920台1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柜式单星水池带台1200*700*900台1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柜式单星水池800*700*800台1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柜式单星水池600*800*920台1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双层工作台1800*800*800台17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双层工作台1000*800*800台2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双层工作台800*800*800台2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双层工作台1200*800*800台1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简易双层工作台1500*600*800台1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简易双层工作台1200*800*920台1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简易双层工作台1800*800*920台2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简易双层工作台1800*800*800台1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简易双层工作台800*800*800台1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定制送餐车800*700*800台4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全自动双头吊汤炉1400*800*550台1合格证全自动双炒双吊灶2000*1150*1150台1合格证平板推车800*600*800台2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四层冲孔菜架1200*500*1500台35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双层备餐台(带柜)1800*800*800台6合格证木案操作台1800*800*800台2合格证面粉车500*500*550台4合格证米面架1050*700*300台5合格证、检测报告高压花洒龙头990台1合格证方形不锈钢集气罩L*1200*560米4.4合格证四门碗碟柜1200*500*1800台4合格证、检测报告五盆保温售卖台带橱柜1800*700*800台4合格证双通工作柜1800*800*800台3合格证、检测报告保温汤饭车1300*700*800台2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单通工作柜1700*650*800台1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单通工作柜1800*700*800台4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单通工作柜850*800*800台1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单通工作柜1100*800*800台1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低噪音抽风柜现场制作台1合格证低噪音抽风柜现场制作台1合格证低噪音抽风柜现场制作台2合格证电子油烟净化器(低空排放)现场制作台1合格证电子油烟净化器(低空排放)现场制作台1合格证风柜电机11KW\380V台1合格证风柜电机5.5KW\380V台2合格证风柜电机2.2KW\380V台1合格证不锈钢烟管800*600平方35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不锈钢烟管1200*600平方150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不锈钢烟管500*500平方15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不锈钢烟管700*600平方40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不锈钢烟管480*480平方35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不锈钢烟管480*480平方65合格证、板材检测报告防火阀1200*600个1合格证风柜电源控制箱含二次启动保护装置套4合格证不锈钢地沟盖L*300米180合格证灭火系统520*600*200套2合格证、说明书。风幕机L1200、FM-1212台4合格证、说明书。风幕机L1500、FM-1215台4合格证、说明书。灭蝇灯KT-40A台28合格证。洗米机650*550*950台1合格证全钢可倾燃气式汤锅1490*930*1200台2合格证多功能切菜机1300×550×1340台1合格证、说明书。毛刷清洗去皮机1670*850*825台1合格证、说明书。打碎机800×380×1000台1合格证、说明书。三门留样柜1810*760*1980台1合格证地称150KG台1合格证锯骨机714*690*1672台1说明书。绞肉机559*527*547台1说明书。肉丝机860*780*1040台1说明书。立式空调3P台3说明书。双动双速和面机940*540*1260台2说明书。压面机380x360x1040台1说明书。搅拌机760*580*1230台3说明书。全自动发酵箱1000*680*1920台4说明书。双门风冷冷藏工作台1800*760*800台12说明书。脱水桶430*430*825台1说明书。冷冻库4100*2700*2400立方26.5合格证冷藏库4100*2500*2400立方24.6合格证履带式长龙洗碗机含热回收及烘干机4650×997×2099台1说明书不锈钢消毒柜1440*553*1658台2合格证四门风冷双温冰柜1220*760*1980台1合格证低温木案操作柜1800*800*800台2合格证电脑版三层烤箱1220*850*1700台3说明书欧式酥皮机945*2680*1270台1说明书面团分割机520*420*1420台1说明书风冷式蛋糕展示柜1200*660*1212台1合格证冒菜炉750*850*1000台1合格证蒸炉750*850*1000台1合格证落地式电炸炉1280*580*800台1合格证铝制电饼铛720*600*780台2合格证煮面炉750*850*1000台1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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