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资水新桥河锚地防洪补救工程
采 购 人名称:湖南省水运事务中心
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0】004326号
委托代理编号:HNHKZB-2020-153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
采购文件审定意见表
项目名称:资水新桥河锚地防洪补救工程 |
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0】004326号 |
项目单位:湖南省水运事务中心 |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
采购方:
|
备注: |
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公告................................................... 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4
磋商须知正文................................................... 12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23
第四章 采购需求..................................................... 23
第五章 响应文件的组成................................................ 47
第一章 磋商邀请公告
湖南省水运事务中心的资水新桥河锚地防洪补救工程,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0】004326号,委托代理编号:HNHKZB-2020-158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项目名称:资水新桥河锚地防洪补救工程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0】004326号
采购项目编号:HNHKZB-2020-153
项目负责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737-4243885 0737-4280939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磋商文件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预算:798500.00元
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
包名 |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元) | 代理服务费限价(元) |
1 | 798500.00 | 798500.00 | 12000 |
分 包:
包详情:
包名 | 品目分类 | 标的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 | 数量 |
1 | B020999 | 其它水利工程施工 | (1)管理用房处在管柱施工过程中对管周采用水泥荣波充填灌浆处理。(2)对工程段上下游延什各20m.共612m的提防采用15%水泥和粘土混苏液充镇灌求防渗。(3)对马临桥电排排水闸和马临价西措闸进行加困处理,将面间单排欠改建为双持排架,并在每个涵闸上下游设置警示牌一他共4各警示牌等; | 1 |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
本采购项目 拒绝进口产品。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2.1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2.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需注册在申请人处;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每日上午9:00时到11:30时,下午2:30时到5:00时(北京时间),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持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在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龙洲南路中电怡和苑C 栋411-412号购买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经采购人授权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最高限价:12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1月11日 15:00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2021年1月11日 15:00
3、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益阳市高新区龙洲南路中电怡和苑C 栋411-412号(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1、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六、疑问及质疑
1、潜在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湖南省水运事务中心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五一大道982号
联 系 人:刘先生 电话:153678064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益阳市高新区龙洲南路中电怡和苑C栋411-412号
联 系 人:陈女士 电话:0737-4243885,0737-4280939
八、其它补充事宜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壹 万元
(1)投标人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转账、电汇、网银方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划款到以下指定投标保证金专用账号上(以到账时间为准)
招标标段:资水新桥河锚地防洪补救工程
户 名 : 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
账 号 :1901 0072 1920 0135 223
(2)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联合体投标的, 由牵头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保函,与银行查询授权书原件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招标人。
磋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说明 | ||
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资水新桥河锚地防洪补救工程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采 购 人:湖南省水运事务中心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五一大道982号 联 系 人:刘先生 电 话:15367806416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益阳市高新区龙洲南路中电怡和苑C栋411-412号 联 系 人:陈女士 电 话:0737-4243885,0737-4280939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发布邀请公告(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
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1、获取磋商招标文件的时间:从2020年 12月 29 日 起至2021年 1月 5 日止,每天09时00分至11时30分,14时3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北京时间),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2、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龙洲南路中电怡和苑C 栋411-412号(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3、公开招标文件售价:500元/份 4、获取招标文件的材料要求: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2.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结果为准)或具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入湘施工登记证(在有效期内); 2.2.具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5]57号文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即至少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 |
联合体形式 | √ 不接受 □ 接受 | |
第二章第6.1款 | 现场勘察 | 由供应商自行组织现场勘察 |
第二章第7.1款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1)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5)其他。 |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6 %; 2、给予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3 %。 3、中小型企业需提供县级以上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
第二章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第二章第8.2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其他。 | (本项目不适用) □ 否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 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二、磋商文件 | ||
第二章第8.3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第三章合同条款、第四章采购需求 |
第二章第9.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1年 1 月 11 日 15 :00时(北京时间)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3.4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采购控制价为798500.00元,高于控制价的投标为废标。 |
第二章第15.1款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 招标标段:资水新桥河锚地防洪补救工程 户 名 : 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 账 号 :1901 0072 1920 0135 223 (2)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联合体投标的, 由牵头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保函,与银行查询授权书原件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招标人。 4.项目出现招标失败(流标或废标)情况的,投标保证金将即时退还至原交纳账户。重新组织招标时,投标人应当重新获取投标保证金账号,并按新账号交纳投标保证金。 |
第二章第16.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60 日(日历日) |
第二章第17.1款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2 份,提供所有投标文件电子文档1份,U盘形式。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18.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采 购 人: 投标人名称: 在 2021 年 月 日 15 :00时之前不得启封 |
第二章第20.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龙洲南路中电怡和苑C栋411-412号(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
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 ||
第二章第34.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 |
第二章第36.3款 | 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按合同总金额的10%交纳履约保证金 |
六、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38.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12000元; |
七、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本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
评分细则 | 详见磋商文件“附页” | |
1.1 评标因素:价格、技术、信誉、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招标文件前附表》第一章第3.1项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1.2 权值的取值范围
序号 | 项 目 | 权值 |
1 | 价格 | 30 |
2 | 技术 | 50 |
3 | 商务 | 20 |
∑(1+2+3)=100 | 100 |
评标程序分为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和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1) 资格性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表2-1:投标人资格性检查表
序号 | 资格性检查项目 | 投标人 | ||||
1 | 2 | 3 | 4 | 5 | ||
1 | 投标保证金 | |||||
2 | 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
4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
5 | 社保登记证或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复印件) | |||||
6 |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 |||||
7 | 投标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由采购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指定渠道查询) | |||||
8 | 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员、安全员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原件复印件) | |||||
序号 | 符合性检查项目 | 投标人 | ||||
9 |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报价唯一性 | |||||
10 | 投标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11 | 响应招标文件中采购合同格式条款规定(付款方式) | |||||
12 | 一般条款,负偏离项数之和≥10项的 | |||||
13 | 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 |||||
结论 |
注:
1.1、上述内容合格用“√”表示,不合格用“×”表示;
1.2、以上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初步评审的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1.3、其中资格性审查项目序号1-8(含特定资格条件)由采购人负责审查,符合性审查项目序号9-13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
1.4、营业执照为三证合一视为具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营业执照为五证合一视为具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表2-2: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表
序号 | 投标人 | 招标文件中需要澄清的页次 |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 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 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
1 | |||||
2 | |||||
3 |
2.2 比较与评价
2.2.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分 因素 | 各评分因 素细分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技术部分50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 5-4 | 完整、水平高 |
3-2 | 良好 | ||
1 | 一般 |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16-20 | 先进、可靠 | |
10-15 | 可行 | ||
5-9 | 欠合理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5-4 | 方案优秀 | |
3-2 | 良好 | ||
1-0 | 一般的计1分,未提供或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5-4 | 方案优秀 | |
3-2 | 良好 | ||
1-0 | 一般的计1分,未提供或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5-4 | 方案优秀 | |
3-2 | 良好 | ||
1-0 | 一般的计1分,未提供或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 | ||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 5-4 | 方案优秀 | |
3-2 | 良好 | ||
1-0 | 一般的计1分,未提供或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 | ||
资源配备计划 | 5 | 合 理 | |
2-4 | 欠 合 理 | ||
商务部分20分 | 类似项目经历 | 16 | 每项类似工程加8分,最多加2项工程(类似业绩是指不低于50万元的类似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
投标文件的制作 | 1-4 | 每发现一处错误扣1分 | |
不良行为记录 | 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3分 | ||
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5分 | |||
投标报价30分 | 以经评委会一致认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得分计3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
综合评分表
推荐中标候选人计算方法:
1)、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其的评标的综合得分;
2)、计算过程中,算术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4)、评标委员会每包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中标公告期内无异议,第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单位。
5)、供应商以虚假资料意图牟取中标的,一经查实,投标无效且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文件前附表”(简称磋商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在这里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的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2.3 “供应商”系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2.4 “货物”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2.5 “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3)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3.4未向采购代理机构报名登记备案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叙述的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 如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现场勘察
6.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形式。
6.2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除应符合本章第3.2项、第3.3项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7.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7.2本章第7.1项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二、磋商文件
8.磋商文件的组成
8.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及在竞争性磋商采购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通知书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8.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9. 偏离
9.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磋商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9.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9.3第二章“磋商文件前附表”中“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和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4可以对本章第9.2项、第9.3项规定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在本章第9.3项规定的允许偏离最高项数内,采用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量化方法调整评审报价。
10.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0.1磋商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开始之日止,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磋商文件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0.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磋商文件。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1.1任何供应商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1.2 供应商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3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磋商开始之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4 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的日期距本章第10.1项规定的磋商开始之日不足三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磋商开始日期。
11.5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后,应在两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确认。
11.6 如果供应商没有按本章规定对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澄清,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所引起的风险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响应文件
12.一般要求
1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2.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有关响应内容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2.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2.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2.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响应文件由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文件两部分组成。
13.2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封面
一、磋商响应声明
二、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四、服务方案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六、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七、承诺书以及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八、最后报价
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3.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4.报价
14.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
14.2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采购需求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和交纳的税款和费用。
(3)磋商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14.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4.4除磋商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不接受备选方案。本项规定接受备选方案的: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如果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何为主选方案,该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被拒绝。
(2)在评审时,磋商小组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审。
14.5采购项目预算见磋商文件前附表,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5.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5.3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为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6.货物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6.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及其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性文件,作为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6.2证明货物及其服务与磋商文件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技术规格响应与偏离表,并申明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或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6.3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7.保证金
17.1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向集中采购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百分之二的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具体规定以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为准。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以一方名义交纳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7.4集中采购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17.5发生以下情况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磋商开始之日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3)供应商恶意串通、意图谋取中标的;
(4)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定合同的;
(5)供应商有其它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且情节较重的。
18.响应文件有效期
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0.1项规定的磋商开始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8.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响应文件应单独装订,其份数分别为:
(1)响应文件的正本一份和磋商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副本数目。
(2)响应文件电子应单独密封。
19.2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9.3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4在磋商过程中,应磋商小组要求而递交的补充或修改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或报价文件,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串通行为
2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处获得磋商小组组成人员情况的;
(3)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4)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5)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
(6)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7)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递交响应文件或者放弃成交的;
(8)供应商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9)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单独装订,正本和副本密封于一个包装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1.2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21.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供应商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磋商开始之日前,可以书面通知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该通知须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2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磋商开始之日后,供应商不得对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3.1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磋商开始之日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磋商地址。
23.2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3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由供应商或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24.磋商小组
24.1采购人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的代表组成。磋商小组负责对供应商资格进行核查;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磋商、对报价进行评价以及推荐成交供应商。
25.供应商的资格核查
25.1磋商小组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核查。供应商不满足资格条件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25.2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26.磋商
26.1响应文件资格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将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相同的磋商机会。
26.2第一阶段磋商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进行磋商。在最后一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仍在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同一截止时间前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应逐步明确采购需求,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完善合同内容。据此磋商小组可以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进行第二阶段磋商。
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实质性变动内容与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实质性变动内容为准。
26.3第二阶段磋商
(1)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参加第一阶段磋商的供应商以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正的方式,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做出响应。在最后一轮磋商结束后,应当要求在磋商结束后同一截止时间前递交修正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供应商未按磋商小组规定递交的,视同在磋商开始之日后撤回响应文件。
修正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修正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正的响应文件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修正的响应文件为准。
(2)在第二阶段磋商过程中,不能确定成交结果的,磋商终止,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4供应商最后报价向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宣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以示公开。
26.5磋商小组将磋商轮数公开告之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7.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7.1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27.2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满足第一章磋商须知第9.1项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8.响应文件的澄清
28.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2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大、小写有出入,以大写为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有出入,以正本为准。按上述原则修正的响应文件,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供应商不接受修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8.3供应商应按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9.推荐成交供应商
29.1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及供应商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29.1.2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9.1.3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磋商文件前附表,不得对投标文件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评标因素给予加分。
29.1.4评标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9.1.5权值的取值范围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报价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其它部分,各部分的权值或分值见磋商文件前附表之综合评分表。
29.2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29.2.1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9.2.2成交候选人为3名以上,本次磋商采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相关内容详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29.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成交供应商:
(1)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2)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0.磋商的特殊情形
递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达不到三家时,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除采购任务终止外,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31.磋商终止
31.1 磋商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次磋商终止: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2磋商小组应将磋商终止理由通知所有参与磋商的供应商。
32.保密要求
32.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33.成交信息的公布
33.1磋商结束后,成交结果信息将在媒体上公布。媒体名称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34.询问及质疑
34.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4.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关于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
(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关于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在成交结果信息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4.3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34.4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34.5质疑书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书由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4.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关的供应商。
34.7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34.8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质疑:
(1)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未购买磋商文件的,不得提出质疑;
(2)供应商购买了采购文件,但未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不得就竞争性磋商采购开始之日后的磋商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3)供应商参加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因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未通过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的,不能就此后的专家评审过程及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35.成交通知
35.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5.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十日内,应按照磋商文件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5.4成交供应商可将其投标保证金自愿转为履约保证金(不愿意的,其投标保证金先按规定原额退还,再另行向采购人提交中标金额 / 的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
35.5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5.3、35.4项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5.6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签发验收单后,按规定予以无息退还。
35.7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成交供应商不诚信履约或有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其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
36.签订合同
36.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6.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6.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6.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6.5若成交供应商未能按规定签约,中标将被撤销,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另选成交供应商或另行组织采购活动。
36.6成交供应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至(六)项情形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其他规定
38.采购代理服务费
38.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39.其他规定
39.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4)项目负责人: 。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 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1、 。
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 份,供应商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乙方应提供的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资水新桥河锚地防洪补救工程
1、项目预算:79.85万元。
二、工程概况
主要包括:(1)管理用房处在管柱施工过程中对管周采用水泥荣波充填灌浆处理。(2)对工程段上下游延什各20m.共612m的提防采用15%水泥和粘土混苏液充镇灌求防渗。(3)对马临桥电排排 水闸和马临价西措闸进行加困处理,将面间单排欠改建为双持排架,并在每个涵闸上下游设置警示牌一他共4各警示牌等;
三、工期、付款方式及质量要求
工期: 90日历天
付款方式:合同另议。
质量要求:合格
四、工程量概况:详见工程量清单
五、要求及说明:
1、本项目采购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1.1建筑工程执行湘水建管[2015]130号颁发的《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1.2安装工程执行湘水建管[2015]130号颁发的《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1.3湘水建管[2015]130号颁发的《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机械台时费定额》;
1.4湘水建管[2015]130号关于颁发《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
1.5湘水发[2019]6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调整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
1.6湘水建管[2017]39号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2015版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建筑安装工程系列定额勘误表的通知
1.7湖南省益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关于发布二0二0年第4期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
1.8、材料价格按《益阳建设造价》(2020年第4期调整,部分参考市场价;
1.9、施工临时工程费按湘水建管【2015】发布的《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2、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
3、投标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湘建建[2015]57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其中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5]57号文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即至少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
4、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近半年连续3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
5、验收要求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注:对于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文件中进行回应做出承诺及说明。
商务文件
一、磋商响应声明
二、开标一览表
三、分项价格表
四、投标优惠声明
五、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六、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附4、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附5、依法缴纳税收相关证明
附6、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技术文件
八、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件7、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九、技术响应/偏离表
十、施工组织设计
十一、其他
附件8、中小企业申明函
十二、承诺书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三、最后报价文件
政府采购
投 标 文 件
(商务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编号:________________
采购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
年 月 日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 份及电子文件一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四)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编号 | ||
品目代码 | |||
工程总报价 |
大写: 元人民币整。
小写: 元人民币整。 | ||
工期 | |||
质量要求 | |||
保修承诺 | |||
项目负责人 (拟任建造师) | |||
备注 |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分项价格表
附: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位报表文件一份
四、投标优惠声明
提示:《投标优惠声明》中涉及到投标报价应同时在《开标一览表》中列出。因未在《开标一览表》中列出而造成开标时未宣读,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由投标人负责。
投标人(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五、 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委托代理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商务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 响应与偏离 | 说明 |
注: “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六、投标保证金
备注: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
七、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附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除响应文件中编制一份外,另需准备一份在开标会议现场核验身份。
附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职务)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采购代理机构编号)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除响应文件中编制一份外,另需准备一份在开标会议现场核验身份。
附3: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
委托代理人及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营业地址 | 电子邮箱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注册地址 |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
营业范围(主营) | |||||||||
营业范围(兼营)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备注 |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 ||||||||
附4:
备注:投标人自行登录“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提供投标人查询记录(信用中国查询记录首页)的网上打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附5: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备注:
1、依法缴纳税收证明资料:
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附件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 (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1.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 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
投 标 文 件
(技术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
年 月 日
八、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其他人员应附岗位资格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安全员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
姓 名 | 性 别 | ||
职 务 | 职 称 | ||
毕业学校、专业 | |||
身份证号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执业资格证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 | |||
时间 | 类似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
说明: 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是指其企业为其交纳至2020年近三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备注:1.类似项目有效时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
2.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类似业绩是指不低于50万元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九、技术响应/偏离表
委托代理编号:
序号 | 合同包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采购需求 | 投标响应 | 响应与偏离 | 说明 |
注:“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十、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5、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6、资源配备计划
注:投标单位须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详细的服务方案,有针对性并有详细说明。不得简单复制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十一、其他
附件7: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备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
十二、承诺书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承 诺 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1、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建工程项目的职务。
2、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不是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不是本项目代建人或者与本项目代建人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或者不存在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不是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与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或者不存在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
3、我方目前生产经营状态正常,没有被责令停业、没有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4、我方将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和第三者投保意外工伤险,并承担本项目施工期间的全部安全责任。
5、建筑垃圾由我方自行清运离场,并自行寻找倾倒场所。
6、我方负有义务保护现场所有物资,防盗、防破坏。
7、我方保证投标文件提供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8、非我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依法投诉,请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十三、最后报价(磋商后现场提供)
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编号 | ||
品目代码 | |||
工程总报价 |
大写: 元人民币整。
小写: 元人民币整。 | ||
工期 | |||
质量要求 | |||
保修承诺 | |||
项目负责人 (拟任建造师) | |||
备注 |
注:本表不需要装订到响应文件中,请提前盖好单位公章带到磋商现场,磋商后按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供。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开标时自行准备,不封装在投标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