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广东健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健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肇庆市高要区南岸沿江二路28号(金沙咀国际广场T21-T22座首层22号商铺)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普通柴油含硫量快速检测装备购置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磋商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广东健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