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总署2019年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第三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9GK-A0000-D20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迪瑞医疗)
地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河街95号
当事人2: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6号
当事人3:福建哲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福建哲行)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67号厂区扩建配套用房三层301室
当事人4:上海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捷诺)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420号2楼A区236室
二、基本情况
迪瑞医疗反映:福建哲行和上海捷诺提交的制造商授权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迪瑞医疗反映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