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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四十五号)

2020年05月11日 打印 收藏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天津市津泽青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市津泽青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址: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张家窝工业区)天安路1号天安数码城1号楼B602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天津市气象信息中心智慧气象运行中心大屏建设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天津市津泽青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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