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甘井子区税务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HCG2019-1211)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甘井子区税务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73号
当事人2:大连锦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宏大路18号12层02室
当事人3:大连丽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丽阁物业)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镇山东路141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中标供应商丽阁物业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投标无效。2.中标供应商丽阁物业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3.本项目存在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举报人反映的中标供应商丽阁物业投标无效、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
本项目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评分畸高、畸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