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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三十七号)

2020年04月13日 打印 收藏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总署2019年车载移动式海关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采购项目(重新采购)”(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2019C3-039)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三路135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称海关总署采购中心)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6

相关供应商: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同方威视公司)

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清华大学同方大厦A2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总署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磋商文件将已经上线的业务内容作为评审因素,限制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2为:磋商文件功能及技术需求描述不明确。投诉事项34为:磋商文件将特定行业的案例作为加分条件,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投诉事项5为:磋商文件中的评审因素未量化。投诉事项6为:磋商文件将特定产品技术的专利数量作为评审因素,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投诉事项7为:同方威视公司不具备参与本项目的资格。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5成立。鉴于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467缺乏事实依据。

责令海关总署采购中心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20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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