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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定向清障构建良好营商环境

2019年11月01日 打印 收藏

  宁波市财政局近日发布通知,部署清理纠正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的相关工作,并在财政部明确的十大重点清理和纠正问题的基础上再度“加码”,结合本地实际增设四类清理事项,为当地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深度清障排阻”。

  据了解,《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列出了十项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宁波市财政局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其中四项问题的清理内容作了“扩展”。在清理备选库等方面,《通知》重点清理问题第二项明确要清理“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和做法。对此,宁波市财政局要求,除《通知》规定的例外情形外,重点清理由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牵头的,通过入围方式设置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做法。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多家供应商中标成交且相关服务标准或计价标准明确的入围做法不在清理范围,但对于采购人采用公开或非公开竞争方式仅确定入围供应商数量,未明确服务标准或计价标准的入围做法应当予以清理。

  针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障碍的清理,《通知》重点清理问题第三项指出要清理“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的规定和做法。在此基础上宁波市财政局还要求增加清理采购文件范本及相应采购规范中涉及把宁波市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供应商注册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条件的约定。

  关于违规设置门槛的清理,《通知》重点清理问题第四项强调,要清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和做法。在此基础上宁波市财政局进一步要求,增加清理采购文件范本及相应采购规范中涉及对供应商履约地售后服务机构成立时间评价的约定。

  对于清理随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问题,宁波市财政局要求,除《通知》重点清理问题第九项指出的“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规定和做法之外,增加清理采购文件范本及相应采购规范中设置“推荐唯一中标候选人”,影响和侵害采购当事人权利的规定。

  除了清理纠正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宁波市财政局还对保证金管理等政府采购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细化要求。其中指出,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和电子采购文件收费问题,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具体规定,各地按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清理逾期未验收(竣工)和逾期未支付资金的采购项目,严格按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约定,理清当事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时完成采购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资金支付。

  此外,宁波市财政局还强调,各级预算单位、各级财政部门抓紧对本部门、本地区妨碍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采购文件范本和采购组织过程中具体做法予以清理纠正,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纠正结果和填报《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或做法清理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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