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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做实做细妨碍公平竞争事项清理任务

2019年10月09日 打印 收藏

  河北省财政厅近日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妨碍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具体要求。

  河北省财政厅明确,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第一条重点清理和纠正的十项问题,对所辖区域内(含省财政直管县)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19年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其中,第一、二、四、六、九项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由项目采购人负责清理、代理机构配合,清理口径为2019年以来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部门内控制度;第三项和第五项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清理;第七项、第八项及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清理。相关清理结果由县级财政部门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于2019年10月1日前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及电子版报送设区市财政部门;设区市财政部门将情况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于2019年10月15日前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及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还特别规定了对由多家供应商中标成交项目的清理要求。已采购项目中,因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凡采购过程中已明确服务标准、定价的,可按原约定执行,但需补充明确二次选择规则;凡采购过程中仅确定供应商资格、没有明确服务标准和定价的,应坚决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要求予以清理。尚未采购的项目,应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可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由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合理划分标段,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此外,河北省财政厅还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设有《通知》第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财政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凡在线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的,无论是集中采购机构还是社会代理机构均一律免费提供,不得向报名供应商收取任何采购文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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