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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处理质疑投诉可“按部就班”

2019年09月27日 打印 收藏

  湖南省财政厅近日发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行为,切实保护政府采购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维护政府采购秩序。

  据了解,湖南省财政厅于2012年出台《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程序,但其因超过5年有效期而失效,且部分规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冲突,不再具有操作性。因此,湖南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下简称《94号令》)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操作规程》,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和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提供了更规范的依据、更细化的指导,为湖南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的优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操作规程》对政府采购质疑的接收、形式审查、受理、调查、答复、签收与送达,以及政府采购投诉的接收、审查、受理、调查、投诉处理、文书的签收与送达等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其中规范了调查取证和质证的程序,《94号令》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操作规程》在此基础上对调查取证和组织质证的程序做出细化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调查取证通知书》《调查取证笔录》《参与质证通知书》《质证笔录》等参考文本。

  《操作规程》还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函。依据《94号令》第十三条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函时,未向供应商释明拒收的原因,导致供应商直接投诉或举报到财政部门,使得本应在质疑答复阶段得到有效化解的矛盾未能及时化解,影响采购工作效率。因此《操作规程》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函,供应商提交质疑函的行为确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供应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操作规程》还在《94号令》规定的质疑答复程序基础上,增加了质疑函形式审查程序。《94号令》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答复,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法律意识不强的供应商在提起质疑时,经常有形式要件不满足的情形,如质疑函署名不规范、提交质疑函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且无授权委托书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供应商提交质疑函不合法为由直接拒收质疑函,供应商转而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又以未经依法质疑驳回投诉。出现前述情形时,不利于化解纠纷,也不利于及时纠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在《操作规程》中,设置了形式审查程序,质疑函形式要件不满足的,先对其质疑函形式要件进行答复,待质疑供应商补足形式要件后再对质疑函内容进行答复。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因此《操作规程》要求财政部门以邮寄形式送达文件时,应当通过邮政局邮寄,不得通过顺丰等快递公司邮寄国家机关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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