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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强化政采监管工作通报机制

2019年08月07日 打印 收藏

  针对个别市、县(区)财政局未按要求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简报及地方政府采购统计信息、超期限公告处理处罚决定书等问题,宁夏财政厅近日发文对全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通报机制再做补充要求。

  据了解,今年4月,宁夏财政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通报机制(试行)》,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情况、政府采购投诉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及日常基础工作情况等,宁夏财政厅根据打分情况每年对各市、县(区)财政局监管工作进行通报表扬或批评。宁夏财政厅相关负责人称,《通知》印发后,各市、县(区)财政局均能认真贯彻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发现个别地方财政局未按要求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简报及地方政府采购统计信息、超期限公告处理处罚决定书等问题。

  因此,宁夏财政厅明确,各市、县(区)财政局每月报送信息简报数量为1条,信息简报内容不限于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者意见建议等,但禁止简单罗列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执行及投诉数量等,同时还强调了地方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系统上报报表内容及时限,其中季报上报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年报上报时间为每年度结束后15日内,并对部分财政局较为忽略的监管报表列明了需报送的报表名称。宁夏财政厅还要求,各市、县(区)财政局必须在行政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投诉处理决定书等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告。各市、县(区)财政局因政府采购工作作出的各类决定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需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宁夏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此外,宁夏财政厅将向各市、县(区)财政局征求意见是否得到及时回复纳入考核通报机制“日常基础工作情况”项目下的“(三)其他临时安排的工作”中,对于未及时回复征求意见的部门每次扣0.5分,未回复1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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