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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厅修订印发《福建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2019年08月02日 打印 收藏

  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办法》共五章27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计划管理方面,明确计划管理模式,即“项目库管理、年度计划清单、完工核销结算”。一是明确切块下达资金及对应任务,其中车购税资金分县下达、省预算补助资金分地市下达;二是明确申请计划项目条件,即项目应完成设计批复,同一路线同一乡镇内的路段在项目库周期内原则上仅安排一次补助计划;三是简化计划调整程序,由县交通局选择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替换,原则上需满足“年度任务不减少、年度下达切块资金足额消化”。

  资金管理和核销方面,一是调整省补标准,按照省级重点扶贫县、中等发展水平县、经济发达县三类,省补资金分别按每公里6万元、5万元、4万元标准补助(苏区、老区分别上浮10%、5%),且不超过概算的75%、60%、45% ;二是区分两类资金渠道,车购税资金按相关规定拨付,省补资金按“计划下达时预拨60%、完工结算”方式拨付;三是明确市级完工随机抽检项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数的20% ,并要求对重大缺陷问题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四是调整核销时间,按“每年11月30日前、最迟次年3月底前”核销;五是明确车购税项目核销原则,完工时以县为单位,按“多收回、少不补”原则进行核销;六是细化处罚措施,对进展滞后较多、未完成年度任务、延迟核销比例超过20%的地市,将采取省级约谈、绩效扣分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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