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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政采贷”平台缓解企业融资难

2019年07月31日 打印 收藏

  近日,烟台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更好地解决烟台市中小企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资金紧张难题,缓解全市民营和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据了解,长期以来“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制约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一大难题。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深入推进该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工作,确保“政采贷”政策在烟台落到实处,烟台市财政局通过认真学习领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并与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深入交流合作,实地调研、充分了解全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订出台了《通知》,为缺少抵押品的民营和中小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

  首先,《通知》要求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各级人民银行、各预算单位及各商业银行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配合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切实缓解全市民营和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其次,《通知》提出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为政策落地提供制度保障。要加强合作,合力推动“政采贷”业务。烟台市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做好督导支持工作;采购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政采贷”业务;供应商和商业银行要做到严格规范履约。最后,《通知》提出要尊重市场,做好“政采贷”服务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立足服务,精准定位,严格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市场规律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按照“市场主导、财政引导、自愿选择、自主决策”的原则开展“政采贷”业务。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引导和监管工作;供应商自愿选择是否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商业银行依据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是否为供应商提供信用融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供应商与商业银行之间按照市场规则开展的正常融资业务;不得违背商业银行意志,强行要求其向某类供应商放款融资;不得以政府采购合同为由,强行要求企业增加杠杆。

  此外,为真正将《通知》落实到位,烟台市财政局还制订了“政采贷”业务操作流程,为业务开展提供了操作指南和流程指导。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及银行回款账户确认函”,为“政采贷”信用融资贷款三方当事人融资安全保驾护航。改善了政府采购合同付款流程,简化收款人账户变更程序,为贷款回收提供便捷化操作。

  据悉,下一步,烟台市财政部门将与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继续深化合作,开展面向“政采贷”信用融资贷款三方当事人的业务操作培训,切实提升三方当事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增强政府采购政策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进一步提高该市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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