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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的适用把握
  《民法典》颁布实施将对建设工程领域产生深远影响,现结合立法背景、实践经验及专家分析,就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条文适用进行了梳理与解读。  解读一:情势变更原则入法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具有专业性、复杂性、长期性和动态性,情势变更原则入法,可以有效地调整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如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除可适用不可抗力规定
2020年08月06日
《民法典》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影响
《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招标投标活动实际上是作为买方的招标人(采购人)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作为卖方的中标人,从而与其签订合同的过程,是平等主体的采购方(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前期过程。因而,《民法典》中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
2020年08月06日
再谈《民法典》总则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影响
《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将“投标人”定义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从招标投标本身属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来讲,二者规定的民事主体称谓虽然不尽一致,但其外延应是一致的。因此,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人”应当按该法界定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2020年08月06日
再谈《民法典》总则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影响
从招投标监管角度解读《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从招标投标监管的角度来看,《民法典》与招标投标有如下关联和影响。  《民法典》及其与招标投标的关联情况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次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民法典
2020年07月07日
《民法典》倒逼招采制度进一步完善
  《民法典》的出台,圆了几代法律人法典化的夙愿。法国的孟德斯鸠先生曾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足见民法的重要,由此,足见民法之重要。《民法典》的出台,提升了我国法制体系水平,进一步推动了法治文明的建设与发展,是往后更妥当表达和追求个人权利的“宣言书”,其意义和价值不言而喻。对每位国人来说,在有生之年能够见证法典化落地,亦是何等幸事和乐事。《民法典》的颁布,自然将对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产生深远而重要的影响,同时,亦对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产生重大影响,譬如进一
2020年07月07日
《民法典》合同编视野下的政府绿色采购
  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国家开始聚焦生态环境保护,政府采购绿色化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在《民法典》合同编视野下,绿色原则覆盖了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环节。通过这些绿色条款的指引,对我国政府绿色采购的规则与认证主体、采购人、供应商提出展望,以完善政府绿色采购体系。  为匹配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护环境等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功能。而在政府采购中融入绿色原则,是时代背景下对政府采购
2020年07月07日
《民法典》第494条与紧急政府采购制度立法衔接的探讨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战争的背景下,《民法典》第494条更是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1] 但正如马怀德教授所言,实施好民法典,需要进一步完善民法典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实现民法典和行政法的有效衔接,做到法法衔接。[2]本文试图以《民法典》第494条之规定为展开,分析国家订货合同与紧急政府采购制度的立法衔接问题。  一、《民法典》第494条规范内容分析  《民法典》第494条第
2020年07月07日
《民法典》第494条与紧急政府采购制度立法衔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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