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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不得将设立分支机构作为政采资格或加分条件

2020年08月05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日前,福建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若干措施》指出,实施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则,不得违法将企业所有制形式、注册地、注册资本金、成立年限、在本地登记或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要求或加分条件,不得提出与项目不相适应的资质、技术或业绩要求。《若干措施》要求,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整治,依法清理纠正各种以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民营企业的做法。创新监管方式,建设“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防范“量身定制”、恶意串通、违法分包转包等问题。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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