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修法背景下,强化代理机构个人执业管理正当其时

2020年02月18日 作者:冯君 打印 收藏

  随着《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 革方案》的公布,《政府采购法》 的修订事宜被提上日程。在《政府 采购法》修订的大背景下,如何加 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呢?近日,在 “2019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论坛” 上,部分业内人士围绕这个议题发 表意见和建议。

放管服背景下,政采代理机 构成倍增长

  据不完全统计,在2014年8月 31日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 定行政许可事项时全国政府采购代 理机构约有3000余家;到2019年11 月底约有14900家,分支机构约有 24600家。随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的数量成倍增长,财政部从2015年 开始已连续5年分别在每年组织了 全国性的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统一检 查。虽然很多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 比较规范,但仍然有少数代理机构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如某代理机构 的某地分公司负责人利用担任该代 理公司某某县项目部负责人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供应商数百万元人 民币,又伙同其项目部工作人员共 同非法收受他人数十万元人民币, 通过串通投标为他人谋取利益, 造成了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约 50000名学生长达二个多月没有正 常享用营养餐。 类似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在 社会上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很多负 面、消极的影响。  

QQ图片20200218112058600.jpg

弱化企业责任,强化个人执业责任

  如何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守 法合规、规范服务呢?河南永正招 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联成建议 通过增减、修改《政府采购法》的 部分条款内容,来促进对采购代理 机构的监管。 张联成认为,首先应弱化、取 消《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 七十八条中对代理机构单位在一 定期限内从事采购代理活动法律 责任的规定,增加对采购代理机构专业人员个人的法律责任追究、 信用惩戒力度。 张联成指出,一个企业少则数 十号人,多则成百上千号人,不能 说有一个、二个项目特别是极个别执 业人有问题或违法犯罪,就让整个 企业关门歇业、人员停工放假。这 样做也不利于就业,不利于社会稳 定,不符合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安 排部署的多措并举做好稳就业工作 的要求。应建立个人实名制执业制 度,强化执业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建立行 之有效的采购项目绩效、质量、目标 管理的执业人员个人终身负责制。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若有违法行 为,可对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或罚款,由其行政 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处分 或处罚。同时,还应当根据违法情 节、后果给予三年以内禁止从事或 参加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等活动的处 罚,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或参 加采购代理业务。 此外,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 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 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 为机制(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 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规定,若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被处罚 的,应当增加将相关处罚、处理信 息及时依法公开的规定。

个人执业管理应与有效身份 信息挂钩

  张联成认为,增加对代理机 构从业人员的个人执业管理十分必 要。第一,应当明确要求中国政府 采购网、注册地省级分网或各地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像国家税务局 个税APP及电脑客户端等类似功能的平台,实现政府采购项目全程电 子化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各方当事 人通过免费注册使用手机版APP及 电脑客户端(PC客户端)就可实现 管理及参与采购活动;第二,要求 所有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在中 国政府采购网或工商登记注册地省 级分网填报有效身份信息、从业经 历、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理、 个人信用等相关个人信息,并承诺 所填报信息真实性、有效性后方可 执业,注册执业编号为公民个人身 份证号,终身不得改变。各行政监 督部门、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等要以人员的注册执业编号为抓 手,通过依法履职尽责、信息公开 及共享来实现对政府采购参与的各 方主体特别是采购代理从业人员、 供应商等的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的监督,凡虚假承诺的要及时严格依 法从严处理;第三,采购人与代理 机构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协议 中必须明确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直接 负责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的个人信息,项目中标、 成交结果必须公告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信息。与所签委托 代理协议确定的人员信息不一致 的,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必 须同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说明原 因;第四,应强化个人执业管理,明 晰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加大执业 过错责任追究力度,推动建立见索 即付保函的个人执业保险制度。采 购人可根据执业人员的个人业绩、 信用信誉、执业保险的保额等综合 选定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


责编:梁晋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