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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广州首创”

2019年12月10日 作者:申卉 打印 收藏

  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由于涉及公共利益巨大,一直备受关注,而诚信则是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重要基石。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环境,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部分地方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典型做法》,总结推广各地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入选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在推荐全国各地学习借鉴的7个省市案例中,广州、深圳、昆明的相关经验成为入选的三个城市案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在通知中说,这次研究选取了部分地方在推进数字证书兼容互认、优化交易服务、创新监管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典型做法案例,供各地学习借鉴。据介绍,2016年以来,广州市率先研发应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指数并持续推进,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建设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可。

全国首创

  2016年,广州在全国首创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指数体系,并率先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中应用。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指数”首次将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四大市场主体全部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信用评价指标设置包含社会信用、招投标信用、跨行业跨区域信用、市场主体相互评价以及第三方机构评价等内容;采取负值取向的“只减分不加分”方式,充分反映市场主体诚信情况;指标设置贯穿交易全过程,同时兼顾市场主体在不同行业的行为特点,可全面系统地反映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特征。指标数据均为自动获取,利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数据,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政务信息平台交互对接数据信息,采用大数据手段自动抓取,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有效降低了评价成本。

初步形成联合惩戒机制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指数”建立跨行业、跨区域评价机制,融入了跨行业、跨区域信用评价指标,联通了信用信息孤岛,解决了不同区域、不同评价体系在本地信用评价体系的换算应用问题。
信用指数中企业的基础信用数据取自市场监管、税务、检察机关等相关行业网站,与政务大数据、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数据对接,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信用数据交互共享。指数不仅涵盖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事前、事中信用指标,还设立了市场主体之间多方互评的评价指标,重点考察市场主体中标后的履约行为。指数分值动态反应市场主体信用情况,作为其下一次交易活动和行业行为的信用参考,实现了交易全过程信用闭环管理,初步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合惩戒机制。

信用指数免费应用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指数”不以盈利为目的,评价结果免费应用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不收取企业和个人任何费用,避免由于商业因素的介入影响评价结果,其公正性获得了市场主体的普遍认同。信用指数对本地和外地企业同等对待,为各类企业尤其是外地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有力保障,成为广州QQ图片20191210083245ASCAS.jpg

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自信用体系启用以来,外地企业中标几率稳步上升,中标率由41.13%提高至49.77%,中标金额比率由48%提高至56.74%。
此外,信用指数每日更新、动态变化,及时反映交易主体信誉情况并每日更新数据,将企业信用与中标结果紧密挂钩,使信誉良好的企业在竞争中能够脱颖而出。2019年6月11日在广州交易中心完成开标和评标的“广州市康宁农场2019—2021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投标人广州市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商务、服务和价格得分排名第二的情况下,凭借诚信得分高的优势,在综合得分中反超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最终中标。信用指数的使用让企业更加重视自身诚信状况,逐步形成诚信竞争的良性循环,打造广州公共资源交易良好生态。

2.0版将实现信息“全国共享”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也一直在不断推进中。2019年11月初,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同多部门出台了《关于对严重失信主体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措施、实施方式等方面提出要求,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建设向纵深发展。此外,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历时近一年时间研发的广州公共资源信用评价指标2.0版也于近期通过专家组评审。
新指标在信用信息对接方面实现了三方面创新:对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促进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对接全国“红黑名单”,促进“部际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的落地执行;对接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促进信用评价结果的多方使用。
在统一信用评价系统全覆盖上也实现了三方面突破:信用指数应用从“政府采购”拓展到“建设工程”“土矿交易”和“药品集团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全领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全业务”覆盖;市场主体涵盖至出让人、竞得人等土矿、药品集团采购等领域主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全主体”覆盖;将公共资源交易各主体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信用行为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督管理中,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全过程”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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