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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债券招标发行参与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2019年10月28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修订后的《指引》包括总则、承销团成员、直接投资人、其他投资人、内控制度、招标现场管理、招标规则、异常情况和应急处理、企业债券分销和缴款、附则等十章四十九条。本次印发的《指引》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2014年发布的暂行版文件,本次修订增加了弹性配售选择权和当期追加选择权等定价方式,并要求企业债券招标发行参与人应依据有关规定或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如未履行的,相关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指引》修订工作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强化内控制度要求,严控发行环节相关风险,整合《指引》中发行参与人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为内控制度设置独立章节,进一步凸显内控制度重要性,充分体现健全发行业务内外部监管要求,强化报告制度。二是强化企业债券发行环节社会信用管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发行参与人按规定或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未履行规定或协议约定的相关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三是适应债券市场发行新形势,提高债券发行效率,根据市场参与各方需求,一方面赋予企业债券灵活的发行定价权利,发行人可自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或当期追加发行选择权;另一方面调整直接投资人申请标准,充分发挥直接投资人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据了解,修订后的《指引》增加了弹性配售选择权和当期追加选择权等定价方式,相关规则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中央结算公司制定,并增加了债券发行前公告日期的弹性。在充分披露的前提下,给予发债企业一定自主选择权,增加发行额度和公告日期安排弹性,有利于提升企业债券的发行效率,有利于降低企业债券的发行利率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此外,新修订的《指引》中涉及直接投资人的内容也有所调整和修改。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是指承销团成员以外,具备一定资格,通过簿记建档发行系统和招标发行系统直接参与申购或投标的投资人。直接投资人可根据自身投资需求,参与所有企业债券的招标发行。

此次新修订的《指引》调整了直接投资人申请的标准,直接投资人的申请范围变更为:上年度综合表现良好,且上一年度末AA+级(含)以上的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名的投资人和全部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前50名的投资人,可自愿申请成为直接投资人。注重投资者对高信用等级企业债券投资和企业债券持券总量的考察。

责编:杨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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