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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的保全形式及功能

2019年10月22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建筑工程合同的保全作为合同保全制度的一种,是对债的保全。然而如何在实际工作中有效使用建筑工程合同保全制度,是每个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必须考虑的问题。

建筑工程合同的保全形式

建筑工程合同的保全,也就是合同的保全,它是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形式而实现的。

(一)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1.合法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即债权人与之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同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如果因为赌博、买卖婚姻违法行为形成债务,或因违法合同被认定无效、合同被撤销、已过诉讼时效等,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2.因果性。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是因为 债 务 人 怠 于 行 使 其 到 期 债 权而导致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3.期限性。即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时间界限。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两个债权均已到期,即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均已到期,不可或缺。

4.货币性。依照《合同法》解释的精神,理解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并非是指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这主要是因为非金钱给付内容的权利行使代位权对于债权的保障意义不大并且程序复杂,也有过多干预债务人权利的嫌疑。

(二)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1.客观要件。撤销权的行使首先要求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处分财产的行为主要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在财产上设立抵押、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财产等。当债务人采取上述不正当或非法方式转移财产,导致债务人事实上的资不抵债,明显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2 .主观要件。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时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恶意,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恶意。

合同保全制度的功能

1 .合同保全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的财产消极与积极的不正当减少。合同保全制度的设置对上述避债行为会起到防范和遏制作用。

2 .由于合同保全制度使债权人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就为缓解减轻当前存在的较严重的“三角债”“讨债难”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有利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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