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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较大数额罚款”?

2019年10月15日 作者:张宏文 打印 收藏

问:什么是“较大数额罚款”?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该条对什么是“重大违法记录”做了明确的定义,但很多人依然有这样的困惑,什么是“较大数额罚款”?究竟多少金额的罚款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有哪些注意事项?下面就以上几个问题进行具体探讨:

一、什么是较大数额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供应商)被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罚款处罚,即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处罚。

二、多少数额以上的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金额可大可小,既可以用于处罚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用于处罚轻微的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一定数量以下的罚款,多少金额以上的罚款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方、各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确定听证的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则”。据此,各地方各部门都明确了听证的范围,即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

例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批复》(闽政文[2011]36号文)中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一、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对经营者处以100万元以上的罚款;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对经营者处以50万元以上的罚款;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对经营者处以30万元以上的罚款。上述所称经营者不包含个人经营者。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经营者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对个人经营者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行业协会、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处以30万元以上的罚款。”

因此,在判定多少金额以上的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时,要根据各地方、各部门的规定,以及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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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应商如何判断自己是否有“较大数额罚款”?

曾经有一家交通运输企业在参加某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为超重运输被交管部门处以3000元的罚款,向笔者咨询他们是否还有资格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000元罚款对于一家企业来说属于较小金额罚款,一般达不到“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不会影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但是如果罚款数额确实比较大,比如3万元以上的罚款,供应商就要谨慎对待了。那么供应商如何判断自己是否有“较大数额罚款”呢?

行政机关在做出罚款处罚前,如果告知供应商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那么该罚款处罚即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

四、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评审专家如何判定某供应商是否有“较大金额罚款”?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因为各地方、各部门对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各不相同,而且已经发布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果仅凭评审专家自身进行评审,很难做出准确判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证明供应商是否有“较大数额罚款”的重大违法记录,实践中可以采取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的做法,主要是要求供应商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一旦发现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给予处罚。

作者简介:张宏文,漳州道成招标代理有限公总经理,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具有多年政府采购代理经验,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比较深入的研究,曾多次在国家级的招投标刊物上发表署名文章,独立创建并运营微信小程序(一款集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查询、在线学习及互动交流为一体的微信小程序)。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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