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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招标要求具有教育系统相关业绩合理吗?

2019年09月23日 作者:冯君 打印 收藏

问题:近日,有读者发函本刊,讲述了自己投标工作中正在经历的困惑:某教育局办公楼施工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该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的一项规定却让他对是否进一步参与这个项目举棋不定。原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具有在教育系统的相关类似业绩,每一个业绩得三分。该投标人表示,这样的规定让自己感觉招标人是有意向中标企业的,有可能这个意向中的企业和他们曾经还有过很好的合作,只是迫于压力才不得不走招标程序。他很疑惑,招标文件中能作出某一系统相关业绩的规定吗,这样的规定属不属于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的行为?

解答:这样的行为应该构成了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的行为。

从项目性质来看,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且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其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将在教育系统的相关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属于法条中第(二)、第(三)种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实践工作中,类似的情况并不鲜见。如,某冶金系统的办公楼施工项目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冶金专业项目的类似业绩;医院门诊楼招标项目,要求必须有医疗系统施工经验……施工项目都是相通的,不能说修建过教育系统办公楼项目的企业就一定比没有在教育系统摸爬滚打过的企业专业,绝大多数施工项目本身,施工技术的不同大多体现在地理、地质条件的不同,如地下有没有暗河,如何做好地下防水;地下土层的不同,对建筑基础的选择影响较大等。

总之,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的资格和评分条件,都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嫌疑。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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