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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废标的五项措施

2019年09月17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所谓废标,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因招标采购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而宣布作废的招标采购活动。

废标无论是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来说,都是受到影响的,因为至少有三个害处:

一是使各方前一阶段所作出的努力和劳动白费,每一方都会发生一定的人力、物力损失;

二是延长了招标采购时间,本来可以结束的,不得不重新进行招标采购;

三是使造成废标的责任方大伤信誉,甚至会失去再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

因此,防止废标,应当引起政府采购当事人各方的高度重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也对如何界定废标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作为政府采购的各方当事人来说,如果,大家都能加强对上述这些政府采购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就会从思想上重视招标采购,增强防范废标意识,就会熟知哪些环节容易发生废标、哪些环节应当谨慎操作,从而可以减少人为发生废标的情形。

因此,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尤其是在每次开标前,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人和投标的供应商一起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应注意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强调,非常必要,这等于为采购当事人各方防止废标,注射了一剂“预防针”。

那么,政府采购的废标情形有哪些?

1.规范招标信息发布

规范招标信息发布是保证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都能充分参加投标,使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必要手段。

可以设想,仅仅在一家指定的新闻媒体,或在代理机构门前公告栏上发布招标信息,是很难让所有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及时掌握招标信息的,因此,规范招标信息发布也是从源头上防范废标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就要求:

一要规范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的数量,应规定达到三家(含三家)以上,改变只指定一至二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使信息发布不充分的现象。

二要克服招标信息发布不当的问题。现实中,仍有不少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所有招标信息只须在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新闻媒体上发布,这是片面的。《管理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在实际操作中,不少招标采购单位就忘记了上述规定,只在本级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要规定地方上凡有大数额的(一般指500万元以上)的招标公告还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财政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覆盖面,确保一些特殊项目的招标采购能满足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法定条件。

四要保证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日。

2.细心制作招标文件

实践中,只要招标文件达不到《政府采购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就容易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就容易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只要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方法或评标标准不具体、不恰当,就会被人混水摸鱼,就容易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以至于被依法宣布废标。

因此,细心制作招标文件十分必要。制作招标文件时要做到“不漏”、“不粗”、“不错”。

在“不漏”方面,要避免遗漏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的表述,避免遗漏投标报价要求(包括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和交纳方式)、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等的表述,避免遗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表述。

在“不粗”方面,就是要详细明确投标人应交的各种资料,如资信证明的种类和名称;详细明确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具体的附件、图纸等;详细明确投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和条件。

在“不错”方面,就是要保证制作的纸质招标文件和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应当保持两者一致,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明确的废标条款不能超越《政府采购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

3.认真编制投标书

《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都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这意味着所有参加的投标者,如果大家对招标文件中所明确的实质要求和条件未能作出全部响应,你遗漏这一条,他遗漏那一条,就有可能使作出实质响应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从而导致废标。这就要求投标者必须认认真真编制,来不得半点马虎。

除了对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全部响应、一条也不能遗漏外,还必须注意两方面:

一方面是“招标须知”莫弄错,弄错了就是无效标。例如某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近三年的“成功交易记录”,结果参加投标的五家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中有三家将“近三年”,误以为是近年,只提供了近年的“成功交易记录”,结果使本次招标成了废标。

另一方面是“细小项目”莫大意。如未在投标书的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未在所有汇总标价旁签字盖章,或未将委托授权书放在投标书中,或投标者填写的法人姓名与注册证书上的法人姓名不一致,将“王有余”错写成“王有佘”等不一一列举,其结果也造成了废标。

所以,在编制投标书前要反复学习招标文件,编制中要对照政府采购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一项一项细心编制,投标书制成后要认真校对,万无一失后再交出,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全盘皆输。

4.精心测算采购预算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当出现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就应予废标。这就提醒采购人,测算采购预算,既不能“丢头去尾”,也不能不留有余地,一定要精心测算。

首先,测算采购预算要全面考虑,要着眼于采购项目的全过程测算,决不能把采购项目的运输成本、安装成本、调试成本等全部或部分寄托在供应商的免费售后服务上;

其次,预算价格不能低于市场价太大。要把预算价格确定在优质优价的起点上,决不能把预算价格一味确定在低价格的起点上;

再次,备足采购资金,防止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一方面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时,要先征求代理机构的意见,使采购资金数额比较准确,另一方面本单位也应准备一定数额的自有资金,从而不管市场行情发生多大变化,都能保证不会发生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形。

5.严格执行招标采购程序规定

由于《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当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就应予废标,而在政府采购实务中,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多发生在各道招标采购程序中,并且许多是因未执行相关程序规定,被人钻空子造成的。这些未执行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在招标程序中,招标采购单位未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未针对招标采购项目的特殊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且未执行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的规定;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未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在投标程序中,一种情况是投标人未执行“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公开竞争,不得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搞“小动作”;另一种情况是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之间未按规定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或未详细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在开标程序中,未执行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的规定;未执行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案的规定。

在评标程序中,未执行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规定;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的书面形式,未执行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未执行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的规定;投标采购单位未认真执行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规定。

因此,务必要严格执行这些招标采购程序规定,为防范废标筑起“防火墙”。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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