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采购人代表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2019年07月10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文/刘锋  李涛  方莹莹

image.jpg

       作为政府采购领域的上位法,《政府采购法》已经 17 年未作修订,与当前政府采购行业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和层出不穷的新问题略显不相适应。笔者管中窥豹,拟就《政府采购法》中的一个重要角色—— 采购人代表作一分析,认为采购人代表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令业界鼓舞的是,财政部于2018年 7 月在呼伦贝尔市召开了《政府采购法》修订座谈会,并将《政府采购法》(修订)纳入 2019 年立法 研究范围。

       采购人代表的定义及作用 

      《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规定,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由此可见,采购人叫“人”,但不是自然意义上的人。《政府采购法》 没有对采购人代表下定义,顾名思 义,可以解释为经采购人授权在政府采购评审中代表采购人具体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这个“人” 是自然意义上的人。综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描述,采购人代表只在评审环节出现,也就是代表采购人参与评审,而其他政府采购环节则不能叫采购人代表。 

       按照财政部国库司、采管办、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联合编著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释义》一书中对第四十一条的释义,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工作中既是评审成员,又是采购人的代表。因此,其有两个作用 :一是与其他评审专 家一样开展评审工作,二是在介绍项目背景、应评审专家要求解释招 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时,以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确认对谈判、磋商文件的修改时,要代表采购人发表或者签署意见。

image.jpg       

    采购人代表身份尴尬 

       采购人代表的第一个作用是开展评审工作。作为评审成员,采购人代表必须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能向其他成员征求评审意见,也不能成员之间协商评审。 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结论,采购人代表并没有任何最终裁决权。更重要的是,任何人(包括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不能明示或者暗示来引导评审,更不能发表任何有倾向采购人或者某供应商的言论。因此,采购人代表并没有在其他评审成员之外的“特殊权力”,仅仅是身份的叫法不同而已。 

       在第二个作用中,“采购人代表”这个称呼从字面上理解,应当代表着采购人的利益或者诉求,但在实践中根本无法体现出来,往往都是挂着“代表”的身份走个过场 而已。 

       首先,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时,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2]69 号)要求,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而不是由采购人代表向其他评审成员进行口头介绍。因此,采购人代表也就没有就此发表意见的必要了。 

       其次,采购人代表不应负责采购文件的解释。虽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评审过程中采购文件的解释主体,但是采购文件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如果以 采购人代表的口头解释作为评审依据未免太过草率,也容易出现背离采购文件精神的情况。评审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 出“澄清函”,双方依据委托范围, 按照“谁提供、谁解释”的原则, 由责任方进行澄清回复。 

       再次,确认修改程序应当调整。 就实践经验来看,仅仅由采购人代表对实质性变更采购需求进行确认是不够的,应当由采购需求的唯一 责任主体——采购人确认。一方面,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已经关系到采购项目实施的成败和采购人的切身利益。虽然评审之前采购人代表已经取得授权委托书,但是采购人的 决策层根本无法得知评审过程中采购需求会不会变、会怎么变,这些变化更不能有效反馈到决策层,而采购人代表以一己之见既无法也不应做出决断,否则有悖于采购人的决策程序。特别是采购人制定的采购需求是由专家组论证产生的,变更后的采购需求仅由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是否能够真正满足项目实际需求值得商榷。另一方面,采购 人代表在磋商或者谈判过程中已经 接触过所有供应商,变更后的采购需求难保不具有倾向性,也不能保障每位供应商继续参与的权利,影响公平竞争。因此,实质性变更采购需求应当由评审委员会向采购人发出“需求变更确认申请”,由采购人确认后生效,这样既维护了 购人的知情权,又保障了供应商的 公平参与权。

image.jpg        

    采购人代表有风险

       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两者来源不同。也正因如此,给政府采购带来了廉政风 险。一方面,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前专家信息是严格保 密的,采购活动的各方主体与评审 家都是互不知晓的。另一方面,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是由采购人自行确定的,那么无论委托谁作为代 表,其身份在开始评审之前就已经 “曝光”,采购人代表自身权力寻租或者被供应商拉拢的风险都大大增 加。2009 年,在广东省校方责任保险项目采购中,省教育厅安保处原处长陈某某收取北京某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孔某的“好处费”10 万元, 在评审时刻意给孔某所在公司打高分使其中标 ;2011 年,在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采购中,该省教育系统有11名官员被江苏某设备公司业务经理成某用232.5万元行贿拉拢,除了在技术参数上做手脚外,还在评标打分时有所偏向,使其顺利中标。与此同时,采购人为了达到“特殊”目的, 通过向采购人代表提要求、下命令,也会间接左右评审结果,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此外,采购人代表的专业素养如何也会对评审能否顺利进行带来风险。完美的采购人代表应当既熟悉政府采购政策,又具备采购项目所需的专业知识。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两者兼顾,甚至一者都不具备,一些采购人代表在评审中的“无知”表现令人啼笑皆非。 有的采购人代表前期功课做不足, 看不懂自己单位编制的采购文件 ; 有的采购人代表不懂评审规则和程序,照抄照搬其他评审专家的打分结果 ;有的采购人代表缺乏担 当、怕被问责,对评审专家的正常 询问置之不理 ;有的采购人代表对没有评审报酬比较计较、抱怨连连,发表不利于项目评审的言论。 近年来,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专家库内的评审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的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了,可以有效解决很多问题。 

       综上所述,采购人代表无论 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已经没有 存在的必要了。或许,“采购人代 表”这个词终究会成为一个时代 的记忆。

(作者单位 :乐山市公共资源 交易服务中心) (责编:杨金亮)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