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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未按评审标准评标,咋办?

2019年08月21日 作者:□文/冯君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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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分析☆

  1.评审专家未按规定评审导致评审无效

  该案例中,第二包中标供应 商清洁服务公司的PPT电子演示文 档并非针对第二包所做,其内容为 第三包内容。按理说这样明显的 错误,评审专家应该一目了然地发 现。而本案例中,所有评审专家居 然一致“失声”,将第三包的内容 错安在第二包进行评审,并且将错误进行到底,将该发生错误的供应 商认定为第二包中标供应商。

  此次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 的行为明显失职。其失职行为的后 果将直接导致其评审结果无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 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评 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 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 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 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 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 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 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 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 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 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

  2.重新评审的情形有哪些,同意重新评审是否可行

  该案例中有一个关键问题无法 回避——那就是县财政局要求采购 人县城管局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 重新评审的行为是否正确。从案例 时间来看,本案例发生在2016年, 彼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

  还未实施。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除国 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 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那么,在 2016年时,哪些情形是可以组织 重新评审的呢?按照财政部《关于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的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 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 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 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 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 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 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 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从财库 [2012]69号文的规定来看,只 有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 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 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评分畸 高、畸低等情形可以重新评审。而 上述案例中评标专家的错误评审情 况显然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形之一。 笔者据此认为,县财政局允许重新 评审行为本身就值得进一步推敲。

  3.是原评标委员会评还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

  本案例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思索,那就是——如果财政部门重 新评审的处理决定能够得到认同, 那么,是不是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 会进行评审?

  用现在的眼光看,即使该案 例可以组织重新评审,也不该 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87号令为重新评审开了一个 “口子”,其第六十七条指出“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 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 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 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的除外:(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有本办 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 标受到非法干预的;(四)有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违法行为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 的评标委员会。”本案例中,评 标专家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指出的“未按照采购 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 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 况,按照87号令的规定,可以组 织重新评审,但不应是由原评标 委员会进行评审,应该重新组建评 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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