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区长串通投标受贿972万获刑13年

2019年08月13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据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 院消息,7月22日,广西南宁市兴 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谷明 佳、余坤元涉嫌犯受贿罪,被告 人谷明佳、余坤元、范祖平、杨 丽娟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告单 位广西星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绿翼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及 被告人范祖平涉嫌犯单位行贿罪 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明 佳、余坤元利用被告人谷明佳的职 务便利,为星河公司、绿翼洁公司 谋取利益,共同收受星河公司、绿 翼洁公司给予的财物共计9721949 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谷明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 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226116元的 价格向良庆区商品房开发商广西某 置业投资公司老板熊某安购买房 屋,构成受贿罪。

image.jpg

  被告单位广西星河物业服务有 限公司和被告单位广西绿翼洁环保 技术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通过被告人范祖平给予国家工作 人员财物共计9721949 元,情节严重,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范祖 平作为被告单位广西星河物业服务 有限公司和广西绿翼洁环保技术有 限公司行贿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 单位行贿罪。

  被告人谷明佳、余坤元、范祖 平、杨丽娟串通投标,损害他人的 合法利益,构成串通投标罪。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 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 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作出下述判决:

  以被告人谷明佳犯受贿罪、 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 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二百二十万元;以被告人余坤元犯受贿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 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

  以被告单位广西星河物业服 务有限公司、广西绿翼洁环保技 术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分别 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被 告人范祖平犯单位行贿罪、串通 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 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七十万元。

  以被告人杨丽娟犯串通投标 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对被告人谷明佳、余坤元的违 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谷明佳,1964年11月生,湖 南新田人,1986年4月加入中国共 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军事学学 士。研究生。曾任南宁市良庆区委 副书记、政府区长、政府党组书 记,党校校长(兼),良庆经济开 发区管委会主任(兼)。

  2018年10月10日,南宁市兴宁 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谷明佳被 控犯串通投标罪及受贿罪一案。

  经查,谷明佳违反政治纪律, 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 定精神,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 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 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 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 亲属谋取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与他人串通投标,获得 巨额利益,情节严重,涉嫌犯罪。

image.jpg

  案情显示,2013年年初,南宁 市良庆区政府决定由良庆区城管局为业主单位将辖区道路划分为六个 标段,通过招投标方式实行2014— 2016年良庆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 工作劳务外包。2013年下半年, 时任良庆区区长的被告人谷明佳与 余坤元、范祖平商议后决定合作此 项目,并由被告人范祖平具体负责 投标一事。被告人余坤元与被告人 范祖平商议,并由被告人范祖平征 得星河公司股东肖某晔、宁某春同 意后,形成了余坤元以其哥余某云 名义与星河公司合作,双方各占股 50%的合作合意。被告人谷明佳又 与被告人余坤元达成合意,被告人 谷明佳以其弟谷某权的名义入股, 被告人余坤元以余某云的名义入 股,双方再各占股25%。为了使各 方在形式上符合合作投资的要求, 被告人谷明佳与被告人余坤元决定 以余某云的名义与被告人范祖平签 订合作协议,约定经营风险与利润分配按单个项目所承担的履约保证 金比例进行。合作协议签订后,为 了使星河公司和绿翼洁公司顺利中 标,被告人谷明佳通过陈某仪将被 告人杨丽娟介绍给被告人余坤元和 被告人范祖平,由被告人杨丽娟帮 助被告人范祖平的星河公司和绿翼 洁公司操作招投标一事。经被告人 杨丽娟提议后,被告人范祖平将星 河公司和绿翼洁公司的企业资质证 明、获奖证明等材料交给被告人杨 丽娟,由被告人杨丽娟在制作招标 文件时设置有利于星河公司和绿翼 洁公司的条件。

  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谷明 佳签字同意了某正公司制作的招 标文件后,将招标文件复印给被 告人余坤元,由被告人余坤元交 给被告人范祖平,方便被告人范 祖平提前掌握招标文件的相关内 容。随后,某正公司在网上发布 了招标公告。为了提高星河公司 和绿翼洁公司的中标率,被告人 谷明佳按照被告人余坤元的授意 利用职权书面修改了招标文件的 评分标准,并要求良庆区环卫站 负责人赵某华通知某正公司按照 修改后的评分标准执行。

  2014年1月2日、2月20日,经 招投标程序后,星河公司中标了 “五象大道南片区”和“银海大 道玉洞片区”道路清扫保洁项目,绿翼洁公司中标了“银海大道西 片区”道路清扫保洁项目。项目中 标后,被告人谷明佳、余坤元及星 河公司按照25%∶25%∶50%的比 例分别投入了37.5万元、37.5万元 和75万元作为“五象大道南片区” 和“银海大道玉洞片区”道路清扫 保洁项目的履约保证金,被告人谷 明佳、余坤元及绿翼洁公司按照 25%∶25%∶50%的比例分别投入 了11.875万元、11.875万元和23.75 万元作为“银海大道西片区”道路 清扫保洁项目的履约保证金。

  2014年7月至2016年,按照入 股和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比例,被告 人谷明佳和被告人余坤元分别获 得项目分红3371125元。项目到期 后,良庆区政府退还了全部履约保证金。星河公司将保证金退回余坤 元和谷明佳。星河公司和绿翼洁公 司中标后,应被告人杨丽娟事先要 求,被告人范祖平送给被告人杨丽 娟12万元。

  2015年年底,2014—2016年良 庆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项目合同即 将到期,良庆区政府启动了2016— 2018年道路清扫保洁服务招标工 作,根据被告人谷明佳提议,良庆 区政府决定将良庆区道路清扫项目 由原来的六个标段合并为一个标段 对外招标。被告人谷明佳、余坤 元、范祖平三人经商议后,均认可 前次合作的模式,决定继续合作 2016—2018年良庆区道路清扫保 洁项目。其中被告人谷明佳占股 40%、星河公司占股30%、被告人 余坤元占股20%、被告人范祖平占 股10%。招标工作开始后,被告人 谷明佳利用职权获知了城建公司为 本次道路清扫保洁项目的招投标代 理机构后,介绍了曾在城建公司负 责招投标工作的董某峰给被告人余 坤元认识,并嘱咐董某峰关照被告 人余坤元。被告人余坤元随即将被 告人范祖平介绍给董某峰,并由被 告人范祖平提供星河公司和绿翼洁 公司的企业资质证明、获奖证明等 材料给董某峰。

  为了提高星河公司的中标率, 董某峰不仅按照范祖平提供的星河公司的材料修改了城建公司起 草的招标文件,同时还帮助星河 公司修改了投标文件。2016年3月 17日,经过董某峰的运作后,星河 公司中标了良庆区道路清扫保洁项 目,项目总金额56931698.00元/ 年。项目中标后,按照被告人谷明 佳和被告人余坤元的入股比例,被 告人谷明佳和被告人余坤元分别投 入1138633.96元和569316.98元作为 项目的履约保证金。被告人余坤元 和被告人范祖平在项目中标后,给 予董某峰30万元。

  截至2016年11月,被告人谷明 佳和被告人余坤元分别获得项目分 红1986466元和993233元。

  在谷明佳、余坤元的共同受贿 中,谷明佳、余坤元共同商量、积 极实施,均起主要作用,应按其参与 的全部犯罪处罚。在串通投标共同犯 罪中,谷明佳、余坤元、杨丽娟、范 祖平共同商量,分工合作,积极实 施,均其主要作用,应按其所参与的 全部犯罪处罚,杨丽娟是作用相对较 轻的主犯。谷明佳、余坤元、范祖 平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一审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犯罪 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 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转载来源:中国网等)

image.jpg

责编:杨金亮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