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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投标价一致究竟是谁之过

2021年04月08日 作者:周伟 打印 收藏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截止时共有99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上99家投标人的投标价完全一致。评标结果公示,除3家投标人被否决投标,评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了96家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公示期过后,招标人根据当地政府相关文件另行择期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了中标人。类似案例已在该地多次出现,频繁发生,值得大家高度关注。排除投标人串标的情形外,不妨分析是什么原因导致投标人报价完全一致,应该采取什么措施避免?如何问责于招标人?

  疑问:为什么所有投标价完全一致?

  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关系着整个招标工作的成败。“所有投标价一致”问题产生的根源也在于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不高。

  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2.2条详细评审标准有关“启动是否低于成本评审的前提条件”规定如下:

  “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评审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下同)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一)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下同)的85%。

  (二)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且低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5%。

  当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85%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对其低报价进行说明,阐明理由和依据,并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文件将低于最高限价相应价格85%的报价作为异常低价。投标人为了不低于最高限价的85%(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可能在评审中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99家投标人都按最高限价的85.5%(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计为86%)报价,这样就出现了本案例中所述99家投标人报价一致的怪相。比如,招标文件已公示最高限价的评审价为3200万元,且明确低于最高限价相应价格85%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据此可以算出该项目低于2720万元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所有投标人的评审价全部按2736万元报价(即最高限价的85.5%),报价都不属于异常低价。因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所有投标人并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总之,招标人将低于最高限价相应价格85%的报价作为异常低价,以至于所有投标人贴着最高限价相应价格的85.5%报价,导致所有投标人报价完全一致。

  原因之一:招标人变相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上述案例中,招标人将低于最高限价相应价格85%的报价作为异常低价,要求在报价中对其异常低价进行说明,阐明理由和依据,并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明材料,其实质依然是招标人变相设置了最低限价,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应被禁止的行为。

  最低投标限价本质上就是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一般来说,不同投标人的最低投标限价(投标人个别成本)是不同的。某投标人的最低投标限价(投标人个别成本)只能用于评委判断该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其他投标人无从得知。上述案例在招标文件中变相公开了所有投标人的最低投标限价(投标人个别成本),导致了所有投标人报价一致的恶果。

  投标人为了谋取中标,以低于自身成本的价格参与市场竞争,排挤其他竞争对手,此种行为是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不仅会导致不公平竞争,也会影响项目质量,最终导致投标人不能诚信履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骗取中标。因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强调“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设置最低投标限价。为了防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可以通过对投标报价的分析论证来判断其是否低于成本,包括参考标底、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以及投标人的证明材料,而不能统一设立最低投标限价。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程序,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因此,启动是否低于成本价评审的法定条件应当是“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而不应当是“低于招标人规定的最低投标限价”。

  为了避免因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过于具体的数值导致所有投标人贴着价格报,再次发生上述案例的情况,建议招标人设置标底(标底应在开标时公布),在招标文件中可将“启动是否低于成本评审的前提条件”作如下修改:

  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评审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下同)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一)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标底相应价格(标底相应价格=标底-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下同)的85%。

  (二)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标底相应价格的90%且低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5%。

  原因之二:中标候选人超过3个,且未标明排序

  招标的本质是鼓励投标人的正当竞争。所有报价一致,投标而不竞标,应当属于不当竞争,招标人应予以限制。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若所有投标人报价一致,本次招标失败,重新招标,且禁止本次所有投标人再次投标。其实,这种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依法应予以打击的行为,即使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其本质上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因此,本案例中的评标委员会可在评标报告中提出重新招标的意见供招标人参考,招标人在定标时应考虑评委的这一建议,重新招标。本案例中,招标人没有这样的责任担当,失去了改正错误的最后机会,反而错上加错,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强行定标,应负第一责任。

  招标人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妥善解决好招标采购中暴露的问题,补齐短板,堵塞漏洞。同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也要以“所有投标人报价一致”等突出问题为导向,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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