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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4月10日起实施招投标新规

2021年04月01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评标方法。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对技术复杂且需对技术标进行打分评审的施工标段,招标人应选用技术标打分评审的综合评估法,具体标准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明确。《意见》适用于浙江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意见》要求,建立浙江全省统一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体系。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招标人应使用浙江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编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意见》还要求稳步推进招标“评定分离”改革,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施工、工程总承包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评定分离”综合试点。《意见》自4月10日起实施。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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