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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外地建筑企业设立分(子)公司缘何屡禁不止

2021年03月10日 作者:冯君 打印 收藏

  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36号),其中特别提及“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各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住建部禁止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这种做法由来已久,2021年开年之初,又重提这一话题,并要求各地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严肃查处相关问题。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设立分(子)公司的做法屡禁不止?地方在执行过程中为何对这种“习惯”做法“放水”?实践中,还存在哪些类似变相设置壁垒行为?

  相关部门“三令五申”叫停设立分(子)公司

  记者了解到,禁止跨地区承揽业务需设立分(子)公司的做法,并非住建市场首次提及。

  2015年9月21日,住建部发布《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要求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2017年9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其中也强调要“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2019年1月30日,住建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再次强调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给予外地民营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和备案事项,不得要求民营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而在地方实践中,2018年8月15日,江西省住建厅也发布《关于落实省委巡视组等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问题整改要求的通知》(赣建招〔2018〕11号),明确提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设类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基地等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

  从上述政策文件中不难看出,对于跨地区承揽业务需设立分(子)公司的做法,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省(市)层面,可以说都是“三令五申”予以禁止。然而,部分地区要求或变相要求设立分(子)公司的做法仍然屡禁不止。

  青睐设立分(子)公司为哪般

  一边是国家大力倡导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得明令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需设立分(子)公司,一边是各地事实上希望建筑企业承揽项目时,能够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这一矛盾是如何产生的呢?

  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地方热衷设立分(子)公司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留住税收。财政部工程项目专家何饶、漳州道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宏文都是这种观点的支持者。据了解,设立分(子)公司对增加地方税收有所帮助。在营改增之前,若设立分公司,则分公司的项目营业税应留在地税部门;营改增之后,分公司的增值税也要留在当地。若设立子公司,那连企业所得税也是要留在地方的。

  除了税收原因外,天津城建大学经管学院副教授李德华还分析了产生这个问题的其他几方面原因:一是地方政府出于发展经济、保护本地企业的考虑,希望本地的资源能够更多惠及本地企业,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于管理的考虑。比如,建筑企业是有资质要求的,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级管理,到了地方,又要执行属地管理。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比如,某施工单位违反了质量、安全乃至市场管理的一些规定,但地方住建部门对此可能没有权限进行管理。再如,中央颁发的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地方部门无权取消、降低或暂缓某企业的资质办理;即便是地方颁发的资质,天津住建部门也不能对广西颁发的资质进行处理。因此,地方住建部门需要开展管理工作的相关抓手,如果设立了分(子)公司,其某些管理举措可能会更加有的放矢。

  一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指出,一些建筑企业本身就是从当地住建部门改制出来的国有企业,与地方住建部门关系密切,也是当地的龙头企业。如各地的城建公司,很多都有这种渊源。“自己的孩子自己疼”,地方部门自然希望给“自己的孩子”创造更多条件。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表示,各地住建部门之前习惯要求施工单位设立分(子)公司,考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比如方便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沟通;方便工程合同履行,便于工程验收、维护、维修、保养等。同时,也能减轻法律风险,避免外地企业钻法律空子寻求外地法院的地方保护等。

  上海浦城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浩宇补充指出,部分住建部门要求中标企业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还基于防止围标串标的考虑。以往确实有很多外地企业帮助本地企业围标串标,若要求设立分(子)公司,相对于“投入”和“产出”,有关当事人会进行细致的核算,再决定是否“冒险”。

  破除变相排斥外地企业的壁垒任重道远

  除了要求外地建筑企业设立分(子)公司以外,行业内还有哪些变相排斥外地建筑企业的做法呢?

  对这个问题,张宏文指出,实践中变相排斥外地建筑企业的做法比比皆是。比如,将投标人注册地与服务地点的距离作为评审因素,就存在变相照顾本地企业之嫌;招标文件将中标后必须雇佣本地农民工或者本地人员作为评审因素,实质上也是在为外地企业中标设置障碍;将只有本地政府颁发的奖项或者表彰作为评分因素,则是另一种保护本地企业、排斥外地企业的做法。

  严浩宇也谈及了自己遇到的一些排斥外地建筑企业的做法:要求企业法人代表到项目驻地建管办办理所谓的准入手续;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全程参与招投标活动;限定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社保和保险的本地化比例等。

  “由于本地企业、外地企业接受招标信息存在时间差,事实上造成‘信息不对称’;利用当地特有的信用评价体系给本地企业加分,以减少外地企业投标时的加分;要求投标人进行防疫登记填表并盖公章,否则不得进场投标……”杭正亚列举了变相排斥外地建筑企业的做法。清理规范上述类似问题,破除各类不合理的限制和壁垒,切实维护建筑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平等参与招投标,尚需多方协同推进,任重道远。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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