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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公示中标候选人期间的“暂停招投标活动”

2021年03月10日 作者:罗帆 打印 收藏

  招标项目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期间收到异议时,按照相关规定,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那么,是否要撤销中标候选人公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指的是什么?这几天,一位招标从业人员为此颇为“挠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实际上,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存在“撤销中标候选人公示”这个说法。江西明台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夏志勇表示,投标人提出异议或投诉与公示中标候选人(即“挂公告”)并不冲突,如果异议或投诉成立,招标人可以作废标处理。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挂公告”,但无权撤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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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又具体指暂停哪一环节呢?《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张松伟指出,对于依法必招项目,在3个自然日的公示期内,项目未中标供应商或排名靠后的供应商对评标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例如在公示期的第3日收到异议,次日就不能进行后续程序,同时中标结果不能生效,所以不能发出中标通知书、不能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即项目进行到哪一个环节,就在哪一个环节暂停。如果异议成立并且影响中标结果,应采取改正措施,在可以顺延第二名的情况下顺延第二名,如果不能,应重新开展招标活动。如果不影响中标结果,在异议答复后,项目可以继续。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法律系讲师余寅同进一步解释说明,招投标活动实际上是自然流转的过程,“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起到的是“急刹车”的作用。一般来说,公示期3日后若无异议,招标人会向监管部门提交备案表或申请审批表,得到监管部门确认后,才能发出中标通知书。所以,他倾向于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理解为暂时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同时返还保证金等活动也会暂停。由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对“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作出明确解释,具体执行中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标准理解,如果异议或投诉属实且查有实据,则重新开展招标活动;如果不属实,则项目继续进行,即在哪个环节暂停的,就在哪个环节继续展开,相当于法律中的“中止”。二是在核实异议或投诉情形时,发现项目存在部分问题,为避免风险,招投标活动因此中断,全部推倒重来。三是“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只是公示中标候选人暂停,但是继续发送中标通知书、签署中标合同。实际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要求一旦出现异议或投诉必须停止招标工作,所以招标人是可以继续走程序的。

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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