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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才能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2021年03月09日 作者:冯君 打印 收藏

  串通投标是招标采购实践中曝光率颇高的违法行为。其中,投标人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串标行为保持着较高的“出镜率”。《中国招标》杂志社记者采访发现,对这一高发问题,业内在理解和执行上却并不统一。

  对于视为串通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对上述法条的理解,业内有三种观点:一是只要发现投标文件混装情况,就可以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二是只有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才能被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三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视混装材料的重要性进行甄别,不单纯看投标文件是否出现别家的材料。

  观点一:只要一方混装就可认定为串标行为

  实践中,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只要投标文件中混装有不属于自己的材料,就可以以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为由,认定其为串通投标行为。河南省工信厅机关服务中心财务科科长、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李岚就是这种观点的支持者。李岚表示,在评审工作中,该省有一套认定22种串标行为和识别60种串标现象的判定细则和标准。在60种串标现象中,其中有一条特别强调“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据李岚介绍,在评审工作中,只要在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发现了资料混装行为,就可以认定其串通投标。

  对于部分业内人士“投标文件只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的观点,李岚并不认同,她表示,如此理解,会大大减少认定为串标的几率,助长串标行为的发生。

  观点二:两方相互混装才能认定为串标行为

  与李岚的观点不同,部分业内人士指出,投标人的文件只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才能体现“相互混装”的“相互”二字,也才能被认定为串通投标。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马正红就是这种观点的支持者。

  马正红认为,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看待混装问题要有更多的理性思考。如果一家投标人为了陷害另一家投标人,故意将另一家投标人的相关资料放在投标文件中,然后因此认定两家投标人串通投标,对另一家投标人而言并不公平。毕竟竞争对手之间彼此是十分了解的,双方员工的流动也经常存在,获得对方的相关资料、电子文档并没有想象中困难。一些采购项目中,不是两三家供应商陪标串标,而是同时找五六家甚至十多家陪标串标,有的供应商会瞄准自己的强劲竞争对手,想方设法地对其各个击破。基于陷害竞争对手的可能性,马正红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不可轻易凭单方表象就下定论。法规、部门规章中特意强调“相互”二字,是有审慎考虑的,切莫随意扩大政策适用范围。

  观点三:视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长期从事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资深专家张天弓告诉记者,对待这个问题的认定要更审慎一些,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可以肯定二者之间有串通投标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有一家投标人的资料中有其他投标人的资料就一定不能认定二者有串标行为。张天弓就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一家投标人的资料中发现了另一家投标人的资料。我们当时的做法是请这家投标人来澄清,这家投标人解释说,两家投标人之前有过合作,是一个类似项目的合作,这次工作人员不小心把资料装混了。”面对这样牵强的理由,张天弓作了有利的“回击”,他反问对方,你们以前的合作资料装混了,那这次两家的投标文件为什么是一台打印机打印出来的?在铁的事实面前,两家投标人终于承认了自己的串标行为。

  《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张松伟也是这种观点的支持者。他强调,对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串通行为的认定不能一味地机械化,需要对具体情况仔细甄别。比如,不能简单地因为投标文件中夹杂了别家的资料,就把串通投标的“大帽子”扣下来。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夹带的文件只是简单的产品宣传彩页,因为这类资料的获取渠道相对容易,确实不能否认存在故意陷害、打击竞争对手的可能性。如果一份资料文件中不但有对方的详尽技术指标,还加盖了对方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应当走相应的澄清程序。如果相关投标人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就应当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六号中,一家竞价供应商的竞价文件中,法人代表授权书、技术指标应答书和报价单上加盖的是另一家供应商的公章。财政部认定该项目成交无效,理由是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意志的法律效力,混盖公章等同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路表示,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仅仅是指大家通常理解的材料的相互装订夹带,还包括公章混盖、名称混用等情形。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六号就是公章混盖的一种情形。实践中,对相关法条的适用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去具体分析。

  理越辩越明。针对业内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和看法,《中国招标》在本期特意广邀业内人士,开展“关于串标认定中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话题讨论,希望通过大家的交流,为这一执行层面存在困扰的问题给出可行的答案。

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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