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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的总分必须是100分吗

2021年02月08日 作者:李玮 夏志勇 打印 收藏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一般都采用综合评分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评比,根据中国人的习惯,一般采用百分制,即价格分+技术分+商务分=100分,但笔者在评标过程中常遇到因代理机构粗心大意,导致综合评分的总分不是100分,很多专家认定为采购文件出现重大错误而中止评审。

  事实上,没有法律或制度明确规定综合评分的总分必须是100分,但对价格分值在总分值中的比例在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里是有要求的,也就是说综合评分的总分值可以不是100分,但价格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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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如果综合评分的总分值不是100分,哪些情形评审专家可以中止评标呢?笔者进行了以下梳理:

  通过上述表格分析,综合评分的总分值是多少并不重要,关键要看价格分值在总分值中所占的比例。只要比例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相关规定,评审就应当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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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罗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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