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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顽疾

2021年01月07日 作者:陈贤亮 打印 收藏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培育经济新增长点和新动力的关键之举,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要求、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国家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前,北京、上海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出台的制度比较丰富全面,特别是上海在2017年就出台了社会信用条例,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格局提供有力支撑。但就全国而言,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掣肘社会经济发展,如在法规体系建设、信息资源整合、社会用信建设、信用产业发展等方面仍存在短板和差距,亟待破解。

  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信用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立法先行是信用体系完善的先进发达国家地区的首要经验。如美国建立了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的信用法律体系;法国、德国对信用数据的采集、管理和保护均有法律制度,且渗透到信用建设各具体领域,操作性极强。相比之下,我国相关法规体系尚不健全。一是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社会信用法。相关规定散落在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没有形成体系。上位法缺位给地方相关立法执法工作带来掣肘,如信用信息特别是公共信用信息如何界定,诸如信访、拆迁、闯红灯、不文明养犬、不执行垃圾分类等行为能否纳入信用记录是社会关注度高、认识尚未统一的领域,亟需顶层予以明确。二是地区层面现有法规位阶较低,涉及内容有限。如部分地市出台的管理办法均属地方政府规章,位阶较低。其中,与个人征信、企业信用相关的两个管理办法已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无法据此开展工作。现有具操作性的法规内容有限,对信用服务业、信用监管、主体权益保护等领域涉及不多,且缺乏配套制度体系。如商账管理、催收等新型业态目前国家层面的立法尚未涉及,地方能否推动此类信用服务机构合规化,需要从立法上进行创新。又如由于没有明确行业信用评价、信用认证、信用咨询等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部门,当其数据出现问题侵犯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时,受损主体举报无门,无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又如信息归集方面,部分单位会以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由,不肯向市公共信用中心提供数据;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报告制作等工作涉及个人隐私,缺乏相关法规依据。

  (二)基础信用信息资源整合不足。一是各信用平台尚未互联互通。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尚未与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全打通,市场主体跨地区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机制也未建立。如,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内部,部分驻深中直部门、公用事业等单位虽纳入信源单位,但因敏感性问题,有些涉及企业及个人的信息(如能够反映市场主体规模及能力的缴税金额、社保缴费金额等生产经营类信息)没有实现有效共享。二是社会信用信息维度不够。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数量虽多,但以登记许可、监管执法等行政管理类信息为主,缺少市场主体履行约定及承诺、履行社会义务等社会类信息,以及金融信贷等金融交易类信息因涉及敏感性暂未能归集,其它非公共信用信息(如商业信用信息)缺乏整合机制和手段。如消费者在购买小额预付充值类商品(如健身卡、美容卡等)时,商家未能履行义务,消费者拨打消费者热线反映后商家仍未履行义务的,相关信息未能筛选、核实并归集纳入信用信息。如2020年第三季度,深圳市消委会共收到8898宗有关预付式消费的投诉,占投诉总量的17.42%。投诉量排名前三的行业为,教育培训服务4529宗,占比50.90%;油卡充值服务1378宗,占比15.49%;美容美发服务1181宗,占比13.27%。三是数据挖掘有待加强。对已归集纳入的信息缺少关联整合,没有充分挖掘数据逻辑,致使信息停留在面上的展示,无法综合有效反映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

  (三)社会用信没有形成合力。一是强调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是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且更多强调信用在社会治理方面的价值,尚未充分挖掘信用对企业的实际作用,导致社会力量尤其是市场力量积极性不高,参与度较低。二是侧重企业信用建设,个人信用建设迟缓。部分沿海城市企业信用建设起步早、基础好,成效较明显,但是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比较迟缓。如部分地区虽推出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但信息归集有限,且由于个人公共信用相关立法尚无,存在法律风险和易引起社会争议,导致个人公共信用报告缺少应用场景。三是偏重信用平台建设,较少用信指导。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为例。由于信用奖惩机制尚未形成统一规定,在黑名单认定标准及程序、惩戒相关原则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易导致“黑名单”泛化及惩戒过度等问题。各部门、社会各界在用信方面存在信用信息滥用的现象,“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做法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社会主体的权利。如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一旦列入,期限为5年,即使企业改正违法行为,5年内该记录也不会消除),部分商业银行会对名单内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等限制,影响企业的转账交易和金融信贷,几乎给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毁灭性影响,且影响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监高等个人的金融信贷。虽然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向银行反映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应作为金融限制的依据,但银行反馈是其总行的要求。这类信用滥用的行为导致当事人将矛头指向黑名单认定部门,不利于社会稳定。四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认识不够统一。信用体系建设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全国营商环境考评专门设立了政务诚信度和商务诚信度2个指标,涉及的领域多、范围广,如政务诚信涉及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政务诚信监测及失信治理机制等,商务诚信涉及政府应用信用信息、开展行业信用评价领域等诸多方面。

  (四)信用产业发展滞后。目前深圳市缺少对信用产业的扶持政策和监管措施,信用产业发展较为落后,信用服务市场不发达,服务体系不成熟,服务行为不规范,社会信用机构公信力不足,缺少市场应用机制,与高度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不相匹配,不利于减少社会活动信用风险、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直接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效率和活力。一是信用服务业分类标准缺失。除传统的征信、信用评价外,近年还出现信用保理、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账催收、信用风险管理咨询等新类别。分类标准的缺失,不利于信用服务业统计分析、分类监管和分类扶持。二是持牌信用服务机构较少。在央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全国有133家,其中北京有36 家、上海有25 家,深圳仅有6家;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全国有57家,北京10家,上海3家,深圳仅有1家。三是国际一流的信用机构缺乏。北京有标准普尔、惠誉博华,上海有益博睿、华夏邓白氏、科孚,其他地区更是寥寥无几。主要原因跟地区功能定位有一定关系,国际一流信用机构落户北京便于与央行、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沟通,而上海是国际化金融机构集中地。其他地区缺乏先天基础和优势,信用服务业发展困难。四是缺乏信用发展支撑平台。信用是融合法律、会计、大数据等多个专业的综合性领域,需要足够的技术支撑。目前,北京的“信世界”信用研究院,上海成立的大数据(社会信用)联合实验室,均成为当地推动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支撑平台,其他地区此类平台较少。五是缺乏信用智库。社会信用建设相关研究滞后,尤其是以信用推进社会治理方面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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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解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立法保障和标准支撑。一是加快制定出台相关条例及配套制度。明确信用内涵,使征信用信、行业管理、隐私保护、信用评价、失信惩戒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应用规范、平台运行规范、信用机构管理规范以及信用监管、信用奖惩、异议处理与修复、产业资金管理等配套制度建立。二是探索成立信用标准委员会。通过委员会,推动制定数据采集、信用评价及奖惩应用标准,及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探索跨境跨区信用合作,研究区域间信用共享、互认规范标准。三是完善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职责。明确政府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中的职责,保障工作经费,并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职责作出明确界定。

  (二)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一是建立一体化信用信息平台。平台联通各部门数据,推进与国家、省信用数据共享。重点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人行征信数据库、商业信贷数据、公共事业单位、电商平台数据的合作共享,丰富信用信息维度,共同在防控金融风险、构建诚信社会中发挥数据整合优势。建立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归集共享个人信用信息,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二是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依法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一是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合双随机抽查,依据信用等级高低,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科学配置监管力量,加强动态风险预警。形成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规范“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信用修复和退出机制。推广公共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招标采购中的查询使用。二是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对守信主体(如企业、个人等),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税务方面加大对守信企业税收优惠力度,提高对守信个人的年终个税申报额度等。对失信主体,需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在出行、住宿、信贷等方面予以限制,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惩戒联动。

  (四)推进信用惠企惠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构建“信用+”应用体系,营造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进“信用+审批”,根据信用承诺实施容缺受理简化办事流程,对违反承诺的给予惩戒。推进“信用+资金资助”“信用+公共资源交易”,依据信用状况决定是否予以资助和进行资源交易。推进“信用+融资”,提高融资效率,解决优质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信用+消费”,探索“信易租”“信易游”“信易行”等消费项目,使信用转化为惠民福利,发挥守信正向激励作用。推动“信用+外贸”,争取引入国内外知名大型信用服务机构,为在深企业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实现与国际商业合作通用信用评价标准接轨,助力深企“走出去”。

  (五)积极培育信用产业发展壮大。建立信用服务业分类标准,制定信用产业发展政策,完善公共信用数据合作共享机制,帮助信用服务机构开发更多信用产品。推动建立信用产业园,引进国际知名信用服务机构落户深圳,促进信用服务机构集聚。规范信用行业管理,促进信用市场成熟和人才就业。不断丰富企业、个人信用服务业态,推进信用社会化应用,促使“良币驱逐劣币”,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成立信用智库,加强理论研究、顶层设计、标准研发等,探索研究赋予信息主体知情权、异议权等相关权限,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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