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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目录外同一“二级品目”累计预算逾150万元(含)应编制采购预算

2020年12月18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2021年省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的通知》(鲁财采〔2020〕36号,以下简称《通知》),就2021年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作出规定。

  《通知》指出,省直各部门、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以及《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同一“二级品目”(例如A0201、A0202为二级品目)累计预算金额1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均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通知》明确,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二级品目”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累计采购金额超过400万元(含)的,应当选择“公开招标”方式。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预算单位可根据采购需求和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自行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其中询价采购方式只适用于货物。单次采购预算(以最末级品目计算)未达到30万元的,可通过直购确定供应商;30万元及以上的,通过竞价确定供应商。预算单位每个“二级品目”年度通过网上超市实施的采购预算总额,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50台以上(含)的台式计算机(含台式一体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打印机、操作系统软件,10台以上(含)的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复印机,编制预算时应当选择“批量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家具和服务品目均可通过定点采购实施。除服务类项目外,通过定点采购实施的单个品目年度预算总额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关于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通知》要求,《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选择省政府采购中心,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非批量采购项目且同一“二级品目”采购金额累计不足150万元的;非驻济省直部门、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非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外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G类品目),此三种情形可选择“省政府采购中心”,也可选择“社会代理机构”。

  附件

  关于2021年省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推进采购人内控机制建设,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提升政府采购及购买服务绩效,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20〕30号,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现就2021年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范围

  省直各部门、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以及《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同一“二级品目”(例如A0201、A0202为二级品目)累计预算金额1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编码编制),均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方式选择

  (一)公开招标方式

  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二级品目”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累计采购金额超过400万元(含)的,应当选择“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公文流转”模块提出申请。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外,其余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均由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审核。

  (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预算单位可根据采购需求和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自行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其中询价采购方式只适用于货物。对必须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以及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但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项目,预算单位可根据项目需求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对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可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邀请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对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的,可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有关规定,以书面推荐形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三)“网上商城”采购

  1.超市采购。单次采购预算(以最末级品目计算)未达到30万元的,可通过直购确定供应商;30万元及以上的,通过竞价确定供应商。预算单位每个“二级品目”年度通过网上超市实施的采购预算总额,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批量采购。采购50台以上(含)的台式计算机(含台式一体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打印机、操作系统软件,10台以上(含)的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复印机,编制预算时应当选择“批量采购”。单次采购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预算单位可选择超市采购,也可选择批量采购。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用计算机等相关设备,无需执行批量采购要求,可按照《关于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6〕43号)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3.定点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家具和服务品目均可通过定点采购实施。除服务类项目外,通过定点采购实施的单个品目年度预算总额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网上商城提供部分《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的采购,其采购金额不足150万元的,预算单位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直接使用单位账号进入商城采购。

  (四)自行采购

  1.小额零星采购。各预算单位可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小额零星项目。自行采购限额为同一“二级品目”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

  2.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超过150万元(含)且采购类型选择“科研项目”的,采购方式可选择“自行采购”,由各高校、科研院所自行组织采购或请采购代理机构协助单位完成采购。

  三、采购代理机构选择

  (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选择“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情形

  1.《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选择省政府采购中心,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

  2.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的项目。

  (二)“采购代理机构”可选择“省政府采购中心”,也可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的情形

  1.《集中采购目录》内非批量采购项目且同一“二级品目”采购金额累计不足150万元的。

  2.非驻济省直部门、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非批量集中采购项目。

  3.《集中采购目录》外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G类品目)。

  (三)“采购代理机构”可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变更为“社会代理机构”的情形

  预算单位在将完整采购需求提交省政府采购中心后,10日内省政府采购中心未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书面邀请函的,可申请调整由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四)“采购代理机构”可选择“无”的情形

  1.《集中采购目录》外实行分散采购的(G类品目)项目。

  2.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项目。

  3.通过自行采购实施的项目。

  四、采购进口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属于《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进口产品目录》)内的,预算单位备案政府采购计划时可直接在“进口产品”栏选择“是”,并关联选择相应进口产品品目;属于《进口产品目录》外的,预算单位应当于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出采购申请,并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

  五、适用自行签订采购合同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的项目,预算单位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时,可选择自行签订合同。

  (一)拟续签合同的项目。凡符合《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6〕45号)规定可续签合同的项目,预算单位在实施采购前,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公文流转”“方式变更”模块,自行关联初始合同和上年度合同,准确填写相关起止时间,自行续签合同即可,省财政厅和主管预算单位不再审核。

  (二)水、电、暖、气等不具有竞争性的特殊项目。需由各行业主管单位确定供应商,不具有竞争性的特殊项目,预算单位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公文流转”“方式变更”模块变更方式后,自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具备竞争性条件的,预算单位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实施采购。

  符合上述采购情形的项目,预算单位在预算编制时应当根据预算金额正常选择采购方式,待2021年预算执行时进行相应调整。

  六、参加中央集采项目执行

  参加中央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我省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后,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进行采购方式变更。

  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各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积极落实支持创新、节能环保、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贫困地区农产品等相关采购政策。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创新产品目录内产品可以满足采购需求的,应当预留份额优先采购创新产品。

  年中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时,预算单位应当在采购需求、采购方式、采购文件、评审规则等选择确定中充分体现对采购政策的贯彻落实,努力提高相关产品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比例。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将纳入单位部门绩效考核。

  八、涉密项目政府采购

  凡采购对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在采购过程中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并采取保密措施的采购活动,预算单位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具体项目执行通过纸质“涉密采购备案表”备案采购计划。

  九、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

  具备购买主体资格的省直部门,应当在预算“二上”前,根据目录范围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未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单位不得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目录导入后,年中不得随意变更。对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购买金额超过150万元(含)的,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不得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其采购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购〔2017〕7号)有关规定,2021年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全面推开,现由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各部门应当将符合上述要求的所属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相关经费预算由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至部门本级管理,并编制向所属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预算。

  十、预算编报及执行时间要求

  (一)预算编报时间。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日期截止到省人代会审议通过2021年省级预算后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各预算单位应据实筹划、合理评估、认真填报,确保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全、编实、编准、编细。未细化的政府采购预算,需由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以年中追加预算方式予以调整后,方可导入“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施。

  (二)预算执行时间。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于批复后2个月内编制并备案政府采购建议书,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采购计划为基础的采购意向,应当于采购活动开展前公示至少30天。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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