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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确定与效力认定

2019年08月08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 主体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当事人比较复杂。在处理该类案件 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

  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 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 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 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 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 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 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 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 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 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

  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 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 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 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 为第三人。发包人起诉挂靠施工人 或者被挂靠单位的,可以追加被挂 靠单位或挂靠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 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 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 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 追加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 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 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 (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 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 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 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 人;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 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

  5.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 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 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各方 应作为共同被告。

  6.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 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 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 认定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主要审查以下几类: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 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 程的合同无效。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 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 程的合同无效。在这里要特别注意 区分挂靠关系与建筑企业的内部承 包关系。如两者之间有产权联系、 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有严格而规范 的人事任免和调动或聘用手续就可以 认定为内部承包关系,而不认定为挂 靠关系。反之,则为挂靠关系。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 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

  4.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 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 建手续的“三无”工程的施工合同 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 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5.承包人没有承揽建设工程的 资质,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其 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 包合同有效。 (转载来源:土木工程网)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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