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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

2020年12月08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10月29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通知。《管理规定》明确,本规定有效期为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质量管理体系新要求,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根据项目规模,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总监(项目首席质量官)、勘察设计质量主管、施工质量主管等人员,并明确其质量责任。二是明确工期造价要求,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且压缩幅度不得超过合同工期的15%。三是明确项目公司责任承续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提供企业注销后其开发项目的法律责任承续的说明材料,明确项目公司注销后,承续该项目质量责任的主体。四是积极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3号)等有关规定购买质量保险,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支持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对住宅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质量风险管理。五是实施记分动态监管,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六是实施房屋建设与销售联动管理。七是实施信用管理,对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依法限制其建筑市场活动。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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