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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企业经营资格审查的规范标准和要求

2020年11月04日 作者:陈鹏 打印 收藏

  2020年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以下简称“规范企业资格审查”),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总体要求,提出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在招标投标的审查标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的“放管服”改革和建立健全规范可行的“证照分离”等四个方面的工作保障机制。

  一、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包括经营资格和专业资质、技术和商务的实质性要求、财务状况和业绩等方面的审查。招标人必须遵守企业依法享有的自主经营权,在制定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公告、招标文件时,必须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规范企业资格审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加快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实现“一个窗口、一个系统、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的高效政务服务建设;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和投诉举报通畅的监督管理程序,有效优化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招标投标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大数据共享、公平高效的电子招标投标、电子营业执照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放管服”改革举措。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确定招标采购范围,以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为准,规范经营项目标准化。准入清单需要取得企业经营行政许可的,依法采取简化审批、备案或者告知承诺的方式,不得阻碍企业自主经营的合法权益。如农业机械服务、家具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体育用品制造(不含弩、民用枪支)、环保设备(不含核安全设备、锅炉特种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固体废物治理(不含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体育保障组织(不含兴奋剂检测)和规划设计管理(不含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等均为一般事项,并无前置许可和后置审批行政许可,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的决定。经营范围需要受权行政许可的,应当以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能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取而代之。无法律依据的,不得对企业的经营范围实施强制行政许可、限制或者变相限制。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招标的,首先必须具备与招标采购项目专业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的要求;其次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邀请招标的,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招标项目的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可供选择的潜在投标人较少;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竞争性磋商或谈判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须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外,对于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相关规定限额以上的,必须招标,否则属于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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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行企业资质资格审查制度 严格规范招标文件

  1.实行企业资质资格审查制度

  招标人不得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格的依据,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由判断为投标无效的决定,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则作为投标、评标、加分或中标条件。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登记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依据审查标准,不能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规范企业资格审查”的规定既是招标项目的必要程序,更是公平公正地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是实行企业资质资格审查制度的唯一标准。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企业的授权、证明、承诺、背书作为资质评价的依据,投标人的员工人数、注册资本、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质条件或评审要素,采购中的技术和商务服务要求不得针对特定的供应商、特定的产品或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不得将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和奖项作为加分项目或中标和成交条件,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对投标人区别对待或者歧视。如果投标人不参加开标,应当视同认可开标的结果,投标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对投标无效之规定的,不得随意作出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无效决定。

  2.严格规范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提供给潜在投标人的信息应当一致,这是公平竞争的前提。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单独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工程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议;招标人向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统一的目标需求、澄清和修改内容,评标委员会应提供不歧视地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解释的机会。一旦存在信息差异就会导致投标人竞争基础的不平等,影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招标文件不得随意以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资信度报告、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特别是将项目所在地获得的省市产品质量奖、企业信誉奖、劳动模范等作为附加分,排斥了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潜在投标人。如果项目技术要求上需要业绩的,加分标准必须统一。同时要注意考虑与项目业绩条件相似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以保证足够的竞争力。有的招标项目为一般通用性技术要求,但招标文件规定了特殊的工程资质和行政许可,明显属于限制投标人竞争的行为。

  招标文件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设置买家需求,特别是一些建筑项目具有二级资质就能满足,招标文件却规定要有一级资质,这样既可能排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也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招标文件可以根据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服务质量平等地提供给所有潜在投标人,不能将无关指标设置为必须响应的实质性指标。

  招标文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限制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歧视或排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民营企业、外国企业等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参加投标竞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潜在投标人取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严禁无故拖延退还保证金或者支付合同价款。

  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倾向性或排斥性的操作规则,不得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和评标标准,以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设置在项目所在地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和备案。特别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注册资本金 、营业收入、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公告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应清楚、完整、准确地反映项目或采购的规模、性质、技术和商务要求,并与资格预审文件和公告的内容相一致。招标文件中所载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必须以醒目的方式清楚地说明。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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