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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标段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错装标袋如何处理

2020年10月12日 作者:程建宁 打印 收藏

  ☆案情介绍☆

  某公开招标项目,分为10标段,招标文件未限制投标标段数量,投标人可兼投兼中。投标人A购买了1、3两个标段的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A递交了两个标段的投标文件,分别密封在标段1、3标袋中。在开标大会唱标时,唱标人发现投标人A标段1标袋中封装了其他无关资料,未找到标段1的投标文件。而在唱标至标段3时,在投标人A该标段标袋中同时发现有标段1和标段3的投标文件。对此,投标人B现场提出异议,要求主持人宣布投标人A的两个标段都废标。

  这种情况下,唱标人如何处理?记录人如何处理?主持人如何处理?而评委标委员又如何判定呢?

  ☆案情分析☆

  本案是8月份遇到的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例,充分体现出招标活动的多变性和复杂性,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委业务水平和临场应变能力提出了挑战。

  下面,首先分析唱标人和记录人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开标大会工作人员应当众拆封投标人A标段1标袋后,唱标人应如实宣读投标人A标袋1中的无关资料名称及其他主要信息,并当众展示,记录人在开标记录表中据实记录。同样,当拆封该投标人标段3标段时,也应当如此处理,记录人在开标记录表标段3的位置同时记录标段1、标段3的报价及其他投标信息。

  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都未赋予开标大会主持人有判断和宣布废标的权力,否决投标的权力始终属于评标委员会。故此,对于投标人B的异议,开标会议主持人应当众答复:我们将在开标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开标过程中的全部信息。开标大会结束后,开标记录表将与全部投标人投标文件一并送交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与此同时,记录人应当记录投标人B的异议,并由投标人B签字确认。

  那么,收到以上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后,评标委员会对此应当如何认定呢?本案例表面上看来,投标人A标段1、3的投标文件是完整、有效的,只是错装了标袋,有评委认为可以认定投标有效。

  笔者认为,上述认定不妥,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是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由于投标人A标段1的“投标文件”中的资料,未对标段1的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因此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标段1的投标文件。至于标段3的投标文件,因其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判定其有效,可以进行正常评审。

  二是判定投标人A的投标是否有效,还要看判定结果对其他投标人是否公平。本案例中投标人A由于自身的工作失误导致错装标袋,应承担工作失误带来的不利后果。如判定其投标有效,对于其他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的投标人显然是不公平的,违反了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中的公平性原则。

  三是一些评标工作量大的招标项目,一般分标段组建评标委员会。如本项目是按照标段组建评标委员会,那么很显然,投标人标段3的投标文件是不能移送至标段1的评标委员会,其结果也只能是标段1投标无效。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投标人A标段1投标无效,标段3投标有效。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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