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另眼看招标(四)

2020年09月02日 作者:胡磊 王劼榕 谢珏慧 打印 收藏

  我能报名吗

  “您好,我来报名投标一个XX项目。”

  “您是想要领购招标文件,对吗?”

  投标人所说的报名,其实就是领购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参与投标的一个环节。那么,笔者建议投标人先逐条阅读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记住,如果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是有资格条件限制的,一般都会将资格条件要求列出来一并发布在项目信息后面。投标人要做的,是确认自己是否全部满足条件。不满足的话,即使购买招标文件参与投标了,在评标环节也可能会被废标。看完了资格条件,再看后面的招标文件购买要求,或者是招标文件领取要求。一般招标代理公司都会写出联系人、联系方式、领购招标文件需要带的相关文件等,例如营业执照、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等。通常领购招标文件会有个时间限制,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区间内及时领购招标文件,如果超过时间,就无法再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了。

  所谓的报名,是一些招标代理公司或招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期间,先行设置了一定的资格审查或原件核对等程序,资格审查其实是对评标委员会工作职责的“越俎代庖”,而原件核对客观上限制了一些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机会(试想几个相隔千里的招标项目都要求核对原件,想要兼顾谈何容易)。目前在招投标的法律规定上是没有规定需要投标报名的,即投标报名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投标“操作习惯”。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通知明确提出:“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早在之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建部等八部委公布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按照以往惯例,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项目,交易流程中均存在“投标报名”环节。设置“投标报名”环节和报名期限,由此可能致使投标报名不充分,投标人获知招标信息较晚而错过了报名时间。

  “招投标”是体现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反映城市投资吸引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取消投标报名,也对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未标题-1.jpg

   

  可以终止招标吗

  “很抱歉,ⅩⅩ项目需要终止招标……”

  “什么?终止招标?怎么能说终止就终止呢?这不就意味着,我们前期投入的工作都白做了吗?”

  ……

  以上的对话,你听着是不是很耳熟呢?的确,在招标程序启动后,无可避免总会遇到终止招标的情况。而关于终止招标,许多人也分不清能否终止招标?在何种特定情况下、符合何种法律法规才被允许终止招标?而终止招标后,招标人又怎样处理后续的工作?

  今天,且听笔者来聊一聊“终止招标”那点事儿。

  首先,对于是否能终止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七部委30号令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30号令”)中都对此情况作出了说明。《实施条例》中的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30号令的第十五条也指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且慢,你看,《实施条例》说是允许终止招标,30号令又说不得终止招标,到底听谁的好嘛?”

  “哈哈,莫急莫急,其实两个法规的表述虽不完全一致,但其本质是相同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终止招标”也是需要有正当理由的:一是招标项目所必须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例如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而发生变化所导致招标工作不得不终止的情况。二是因不可抗力因素取消招标项目的情况。而30号令也提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终止招标是合理合法的。

  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于终止招标时招标人应该承担的义务也做出了详细的说明:一、在发布公告阶段终止招标的,应当发布终止招标公告。二、向潜在投标人发出了投标邀请书后终止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受邀请的所有潜在投标人。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还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费用。四、投标人已经递交投标保证金后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总而言之,终止招标可以归结为: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除非出现了上述的正当理由及不可抗力因素。

  “噢! 你这么一解释,我终于清楚了……”

未标题-3.jpg

责编:梁晋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