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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修复机制

2020年08月07日 作者:唐绪琳 打印 收藏

  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罚结果,加快构建了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但实践中也逐渐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一)部分法规条款存“过罚失衡”争议。例如某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一些行为的定性和处罚标准统一,虽然有利于处罚于法有据,清晰明了,但也面临“过罚失衡”争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编制的,属于采购条例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须对其记录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但在实践中发现一些企业出现上述情形确实主观上并无恶意,有些是由于自身对政府采购法律不了解导致委托了同一人编制投标文件,有些则是对内部工作人员管理疏忽所致。但对这些企业却也只能依法依规处理,处罚虽于法有据,但实际上却存在是否“过罚失衡”争议。

  (二)企业失信无法修复导致经营危机。对企业而言,一旦失信记录曝光,不管其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几乎都会面临投标受阻、无法获得贷款等后续影响,而目前信用修复机制的不完善导致这些失信企业几乎没有“改错”机会,一旦失信,不管是中小企业还是大型企业,几乎都容易陷入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甚至面临破产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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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企业失信无法修复不利于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随着各行业领域联合奖惩机制的完善,政府、企业、个人等信用主体对信用修复的需求不断扩大。虽然对失信行为曝光、信用联合惩戒等举措有利于迅速放大警示效应,增强诚信意识和敬畏意识,但若一旦失信就一棍子打死,没有纠错的机会,很容易导致市场主体在出现失信后,投资人选择放弃,另行注册市场主体,这样很容易引发大量纠纷,影响市场和交易环境的稳定,也有违征信制度促进社会诚信的立法初衷,不利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基于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一是借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契机,结合实践遇到的难题,对涉及信用体系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进一步完善,尽可能对情形进行合理分类、分等级量化处理,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合理性,更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

  二是结合信用修复机制在税务等领域的实践经验,以及天津等城市近期出台的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修复机制的成果,探索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修复机制。既要加大对重大违法犯罪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又要为“主观无恶意”“主动改错”的企业提供修复的机会,还要避免出现“修复权”滥用问题,须综合考量,从细化修复条件、优化修复程序、强化修复责任等方面解决实际操作中的难点,营造深圳市更完善的信用体系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各环节作相应的信用警示和普法教育,比如在投标环节,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宣传引导,特别针对诚信等重要条款做提示;在投标环节,设置相应提示内容,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减少失误。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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