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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

2020年07月13日 打印 收藏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的通知

  (琼发改投资〔2016〕1212号)

  依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转变职能、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我委对《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24日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履行项目备案手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省重点项目。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为适用部分招标、邀请招标、自行招标、不招标的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利用划分标段、事先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而事后追加投资等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导和协调本级行政区域内招标事项核准工作。

  第二章 核准内容和条件

  第五条 招标事项核准内容包括:

  (一)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

  (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

  (三)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第六条 国有资金(含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其他项目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配套要求;

  (七)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在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后重新招标,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八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部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情形的,可以部分邀请招标或者部分不招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不招标的,应当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发包。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且注册在本单位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招标人不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等时,增加有关招标内容,申请审批、核准招标事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申请:

  (一)在项目审批、核准前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二)在项目审批、核准时因故未审批、核准招标事项;

  (三)确需对已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作出改变。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核准招标事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招标基本情况表(样式见附件一)。单独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还应报送招标事项核准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申请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招标内容、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邀请招标、自行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应提供拟邀请投标人的基本情况;

  (三)其他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出具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的认定意见。保密机关认定项目涉及军事秘密的,在出具认定意见前,应当征求军队保密组织的意见。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应当出具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

  抢险救灾项目,应当出具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认定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自行招标,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二)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四)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单独核准招标事项时,出具《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 省重点项目申请邀请招标、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确定的改革试点,省政府下放审批权限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核准变更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已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应当向原审批、核准部门办理招标事项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变更招标事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招标事项变更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申请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拟变更招标内容、联系方式等。项目已两次招标的,还应说明两次招标情况;

  (二)原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三)变更招标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已两次招标的,应当提供两次招标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还应提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四)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两次招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招标事项:

  (一)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未在指定媒介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三)政府投资项目未从政府部门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依法评标;

  (四)未进入政府部门批准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或者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依法交易;

  (五)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事项,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事项,或者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应事实和证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琼发改招概审〔2014〕14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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