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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对108种行为说“不”

2020年07月10日 打印 收藏

  日前,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的通知》(厦财采[2020] 12号),指出为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促进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厦门市财政局制定了《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明确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的禁止设置内容。

  厦门市《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主要针对资格条件、评审办法、技术(服务)需求、其他四部分内容设置了108种禁止性行为。

  其中资格条件部分的禁止性行为20条,包括: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扩大或缩小“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或强制性认证要求,作为资格要求等。

  评审办法部分的禁止性行为30条,包括:招标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未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项目未采用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分值比重违反规定;竞争性磋商项目的分值比重违反规定等。

  技术(服务)需求禁止性行为46条,包括:采购文件中未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低限价;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保证金数额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或未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不接受以保函的形式提交保证金等。

  其他禁止性行为12条。包括采购文件未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采购文件未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采购文件未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府采购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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