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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与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年07月10日 打印 收藏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与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岚综管综〔2016〕86号

  区直各单位,各片区开发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公司:

  《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与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6年4月5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与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与采购实施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与规范,提高招标投标与采购效率,切实强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成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与采购实施活动。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前款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前款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下列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邮政、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项目;

  (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五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管道、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七条 国家融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四)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第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九条【基本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法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统一进行招标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文件、业绩、评标、定标公开制度。

  第十条【管理组织机构】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与采购管理工作。

  区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与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具体分工为: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三)、(四)项涉及招标项目的监管;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一)、(三)项及房屋建筑涉及招标项目的监管;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涉及招标项目的监管;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除房屋建筑以外涉及招标项目的监管;区财政金融局负责本办法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

  第十一条【监管职责】 各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责包括:

  (一)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方式的申请提出意见;

  (二)项目招标文件备案;

  (三)项目投诉举报处理;

  (四)项目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交易平台职责】 区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以下简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电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现场监控、项目档案资料保存等场所、设施等综合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交易全程信息。

  第二章 招标采购范围与方式

  第十三条【招标采购方式的确定】 国有(含财政性资金)或者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额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国有(含财政性资金)或者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未达到应当招标的限额标准的,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并按照简易招标办法执行。建设单位不采用招标方式,且属于依法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方式执行;不属于政府采购实施范围的,可以参照以上方式执行或由建设单位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自行组织采购。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项目社会资本方的采购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项目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岚综管办〔2016〕12号)执行。

  第十四条【核准邀请招标情形】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方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准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五)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设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以及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省重要大型工程和公共建筑等项目的工程设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核准不招标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准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七)工程设计选择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建筑专业)或者获得国际建筑成就奖或者梁思成建筑奖的建筑师作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核准程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抢险救灾等应急情形除外),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核准手续:

  (一)申请。由招标人向区行政审批局提交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书,说明邀请招标、不招标的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由区行政审批局将申请材料转区经济发展局进行初审。区经济发展局应将初审意见根据项目所属类别分送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所在片区管理局征求意见,区经济发展局汇总反馈意见后,形成初步核准意见。

  (三)公示。

  1.公示时限。区经济发展局将初步核准意见送区行政审批局,由区行政审批局对拟同意的申请在区综合审批服务平台及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申请理由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除外。

  2.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简要情况及申请理由。申请邀请招标的招标人提出邀请具体名单的,公示内容还包括拟邀请名单,未经公示的单位不得邀请;申请邀请招标的招标人未提出邀请具体名单的,应通过资格预审方式确定具体邀请对象。申请不招标的招标人,公示内容还包括直接发包对象。

  3.公示期异议处理。公示期届满,区行政审批局汇总收集的异议送区经济发展局。区经济发展局应会同项目行政监督部门、项目所在片区管理局、项目招标人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异议人。区经济发展局经核实,驳回异议的,将驳回意见及理由反馈区行政审批局;接受异议的,应当由招标人增补邀请对象并重新公示或撤回申请。

  (四)复审。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一并核准招标采购方式。驳回异议的以及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由区行政审批局提交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工程设计项目符合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项目性质确认及申请核准提交材料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设计直接委托和邀请招标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2015〕1号)执行。

  应急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涉密项目核准】 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申请核准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区行政审批局同时将申请材料分送区国家安全局或区党工委保密委员会初审。

  第十八条【简易招标适用范围】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以下类型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简易招标程序: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简易招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中以下类型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随机抽取环节的执行按照简易招标实施办法执行。

  (一)工程总承包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二)工程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条【核准申请的提出】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核准邀请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招标人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投资体制改革2.0版〉的通知》(岚综管综〔2015〕123号,以下简称“《投资体制改革2.0版》),于可研报告批复阶段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招标方案中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中应阐明核准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依据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可提前至规划选址及用地阶段在《项目建设方案》编制中增加招标方案章节。

  在规划选址及用地阶段或可研报告批复阶段,集中公示内容中已就核准邀请招标或不招标事项进行公示的,且同时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的,不再另行公示。

  核准事项的审批时限按照《投资体制改革2.0版》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招标

  第二十一条【委托代理机构要求】 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结果,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招标代理机构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招标师职业资格,具有工程类或者经济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含工程量清单)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写,招标过程中的主要文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第二十二条【招标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投资体制改革2.0版》,完成规划选址与用地阶段、可研报告批复阶段相关审批手续;

  (二)落实满足项目要求的专项资金;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一阶段施工图综合审查意见书》已经批复。

  第二十三条【先行招标条件】 对于已办理计划立项的项目,如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政府投资项目一阶段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已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查),但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尚不完备的,招标人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承诺,自行承担因项目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后,可以先行开展招标活动。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以上风险应在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部分列明。

  第四章 公告及文件备案

  第二十四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并根据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以下简称“下浮率”),确定最高报价限价。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的施工图编制。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根据经批准的工程概算、造价指标、下浮率或者通过市场询价等方式设置最高报价限价。

  需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以经评审的招标控制价并参照相应下浮率作为最高报价限价。无需财政评审的项目,参照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最高报价限价。

  第二十五条【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向潜在投标人作出承诺,保证最低报价者中标。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及修改】招标控制价、最高报价限价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的同时在交易网公布。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报价限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3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立即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十七条【招标控制价内容】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税金和规费合计。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可竞争的固定报价另外单列。

  相关专业工程计价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暂估价的设置及结算】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公布的金额填报,暂估价不作为结算依据,结算应按相关规定经财政评审后据实结算。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中标后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最高限价,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九条【暂估价设置的限制】 实施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项目,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需要深化设计或者委托专项设计的专业工程可以暂估价形式随同主体结构工程一并发包,但以暂估价形式的专业工程不得超过两项。

  第三十条【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委托协议中约定的权责与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招标人应当建立重大项目标前报告制度,对重大项目应当组织由项目分管区领导、项目行政监督部门、项目所在片区管理局参加的标前工作会议,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分值权重等主要条款内容、设置依据、与招标文件范本的差异等情况进行审议。招标人应当根据标前会议议定原则和事项编制招标文件。

  前款所称重大项目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备案审查】 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健全招标文件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岗位人员、分工和权责。

  经招标人确认盖章的招标文件应在送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发布。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具有法定效力。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项以经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预公告制度】 重大项目招标文件送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后,由招标人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发布招标文件预公告。预公告期限为三个工作日。招标文件预公告实行全文(含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图纸)在线免费预览,在预公告期限内允许潜在投标人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公告期间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招标文件异议的,应当在征求招标人、项目所在片区管理局意见后,根据异议情况作出招标文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涉及招标文件主要条款实质性变更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可组织专家论证,并将论证意见及审查意见报送项目分管区领导审定。

  重大项目招标文件预公告期间无异议或招标人已根据异议情况或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审查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经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可发布项目正式公告。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公告】 招标文件公告实行全文(含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图纸)在线免费预览,在法定期限内允许潜在投标人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作出答复。招标人逾期未答复或者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可能影响招标文件修订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条件成熟后试行招标文件全文免费下载。

  第三十四条【应当公告的拒绝投标情形】 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一)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近一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限期整改且在整改期内的。

  (四)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五)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

  第三十五条【取消中标资格情形】 中标人或中标企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一)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信用综合评价,被处以一定期限内限制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且正处于限制进入期内的。

  (二)近一年内(截止截标之日),在我区承揽业务期间累计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两次的。

  (三)近两年内(截止截标之日)曾有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四)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立案调查的。

  招标人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六条【无效投标或废标处理】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单列的无效标或者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异议,或者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的,应当向投标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

  第三十七条【招标失败后的处理】 评标委员会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后,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3名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本次招标失败,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后合格投标人数量仍不足3名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对合格投标人的评审意见提交招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可以调整为邀请招标方式,无需办理招标方式核准手续。邀请招标对象范围应当包括前两次招标的全部合格投标人。项目邀请招标文件经原备案部门备案后可发布。

  第三十八条【评标结果】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合格投标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含合格投标人名单)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三日。

  第三十九条【同类业绩公示】 招标项目有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的,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所有类似工程业绩(包括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以及招标要求的主要参数指标等)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三日。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报告、定标情况也一并公示。

  第四十条【招标人标后评价】 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者结束后,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开展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中标人不能兑现项目管理班子、注册执业人员、机械设备等投标承诺事项,招标人可以依法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取消中标人2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或者责令整改,必要时可以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调查取证】 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过程中,项目行政监督部门除自行调查取证外,也可以向检察、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调取其掌握的相关证据并作为查处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异议和投诉的提出及处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异议和投诉,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的投诉,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投诉涉及违法行为的,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组织依法查处;涉及公职人员违纪的,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的处理决定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可以暂停招标投标程序。

  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印相关文件、资料,调查相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投诉处理中的专业技术问题认定】 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审。

  (三)组织召开质证会。

  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处理投诉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招标投标后考核评估机制】 区行政监督部门、项目所在片区开发管理局应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信用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岚综管办〔2015〕179号)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项目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年度评价和动态考核,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严格落实工程招标投标情况后评估制度。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岚综管综〔2015〕117号)要求,组织对招标投标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完善相关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专有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本办法所称控股是指出资额或者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上的情形,所称占主导地位是指出资额或者股权持股比例虽未达到50%,但为所有股东中份额或者比例最大的情形。

  本办法涉及名额和日期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第四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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