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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被中国移动取消中标资格到底冤不冤?

2020年07月08日 打印 收藏

  近几日,格力被中国移动取消中标资格事件持续发酵。

  6月1日,中国移动在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发出了《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面行为处理结果的公告》,该公告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2020年至2021年高压离心式冷水机组集中采购项目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决定对其处罚,取消此次格力电器中标资格,后续三年内格力电器参加同类产品集中采购的综合评审得分扣减5分(百分制)”。

  7月4日,格力发出严正声明,直指被质疑造假的“业绩材料”是描述错误,非虚假材料,系区域经销商项目组投标人员的材料整理失误行为。

  业界纷纷议论下,格力电器于7月7日将矛头指向冷水机项目两个标包的第一中标人美的,发文反问:“在移动招标项目中,谁在弄虚作假?”

  事件发展至此,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格力被中国移动取消中标资格到底冤不冤?二如何判定投标材料是“无效材料”还是“虚假材料”?

  问题一:格力被中国移动取消中标资格到底冤不冤?

  格力声明,被中国移动认定的“虚假材料”系区域经销商项目组投标人员的材料整理失误行为。

  对于格力的这一声明该怎么去看,格力在此次事件中到底冤不冤?《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张松伟分析说,招标投标行为本质上属于民事行为,投标人代表在投标活动中的行为适用民法关于职务行为的规定,即“员工的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格力的投标人员在项目投标中是格力的投标代表人,属于职务行为,职务中产生的后果最终需要公司“埋单”。格力将该事件归责于业务员的失误行为,不能免除格力公司的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中国移动对格力在投标活动提供的材料所作的“虚假材料”认定没错的话,格力就是不冤的。

  张松伟认为,该事件证明格力公司在对投标业务人员的管理上存在失职行为,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格力下一步需要做的是,严格选拔适合担任投标代表人的合格员工。

  问题二:如何判定投标材料是“无效材料”还是“虚假材料”?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供应商在制作投标文件时除了放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料外,还经常会放一些材料来展示自己公司的实力,产品优良,服务到位,用以引起评委注意、好感,在评分时多得分。材料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材料的真实性,是客观事实,真实材料非人为变造不会变为虚假。材料的有效性,是指材料是否符合投标资格、得分条件等。无效的材料不一定是虚假的,但虚假的材料肯定是无效的,真实的材料也有可能因与招标要求不符或与所投产品不配套等原因,而归于无效材料。通常,认定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要满足提供的材料客观上是虚假的、主观上须有违法故意、虚假材料必须能影响评委对其作出有利评审。

  在中国移动发出的招标公告中,明确提出,参与本次投标的同一制造商(品牌)的高压(10kV)离心式冷水机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参与本次投标的同一制造商(品牌)在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应有离心式冷水机组在中国大陆数据中心的应用案例。

  而在中国移动反馈格力的投诉中,指出33份业绩证明材料有1份“存在问题”。格力的解释是,误将“华为团泊洼8号地块工业项目(一期)”当做了“华为团泊洼8号地块工业IDC项目(一期)”整理申报。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华律师认为,从《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面行为处理结果的公告》内容看,此事件是中国移动(招标人)直接认定格力弄虚作假,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文件中投标材料造假存疑有两种可能性,一是提供虚假材料,构成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情形,是违法行为;二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并没有达到“弄虚作假”的程度,这需要根据具体的证据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进一步判断。

  吴华律师分析说,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是需要根据证据来判断。比如,一种情况是,投标人对业绩材料采取伪造或者变造的方式,以使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构成违法;另一种情况是,投标人没有对已有业绩材料进行伪造或者变造,而是原封不动放进投标文件中,投标人以为响应了招标文件,会得到相应分数,这可能是对招标文件理解有误,其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评判,这种做法的后果是不得分,但并不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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