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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95)|哪些政府采购项目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

2020年06月15日 打印 收藏

  问题: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突出特点是什么?哪些项目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实务当中应当把握哪些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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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政府购买服务项目、PPP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项目,应该说是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五种适用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财库〔2014〕214号文2014年12月31日发布并实施,是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法》第26条第一款第(六)项,适应2013年以来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和PPP项目推进工作的需要,首次创新制定的一种新的政府采购方式。因此,业界有“竞争性磋商是为政府购买服务和PPP项目而生”的说法。

  但这不意味着政府采购服务和PPP项目只能采用竞争性磋商,也不意味着其他政府采购项目不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

  2015年1月,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我认为,竞争性磋商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最大限度的追求物有所值的目标。什么是物有所值?通俗地讲,就是一分价钱一分货,采购到的标的物性价比很高。因此,凡是实务中,采购人特别看重物有所值目标的,就比较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人选择竞争性磋商这种采购方式之后,要把握的操作要点就是切实实施“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把工作中心放在第一阶段,通过磋商小组与每一个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至少一轮的有效磋商把项目采购需求搞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实务中,一些采购人选择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之后,在第一阶段关于“项目的技术、商务要求、合同草案条款等”采购需求的磋商方面走过场,在第二阶段竞争报价搞得有模有样,实在是糟践了竞争性磋商这一采购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和PPP项目,是为了配合政府转变职能,把自己从一个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变为提供者而产生的项目,十分看重物有所值的目标,在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方面存在一定特殊性。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将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具有较强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外部性和政策溢出效应,这些项目通常都由政府主导,项目最终的评价指标也十分多元,追求物有所值是其必然目标。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专用设备、艺术品、专业服务等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所追求的也都是最大限度的物有所值。

  综合来看,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PPP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等项目采购中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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