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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75)|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何处置?

2020年05月13日 打印 收藏

  问题:昨天您讲了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何处置,那么,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之后如何处置呢?因投标人串通投标导致整个项目重新招标的,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可以从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里面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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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通常情况下,工程招标项目或者受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约束的项目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归招标人所有,经招标人同意之后,代理机构可以从供应商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其代理服务费。

  与政府采购项目不同,通常情况下,招标人有权自行处理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

  设立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在开标之后到签合同之前这一特定的时间段里随意撤销其投标、放弃中标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是对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一种担保。在投标人发生不当撤销投标或者没有依法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时候,招标人依据法律或者招标文件的约定,扣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以此弥补投标人不当行为给自身造成的损失。

  在国际工程招标当中,投标保证金通常设定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3%。为什么设定为3%,一个重要的依据,就是业界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发现,次低报价和最近报价之间的价差平均在3%,如果最低价弃标,业主(招标人)正好可以通过扣留其投标保证金把选择次低报价供应商的价差补齐,借以弥补最低价弃标这一不当行为给业主造成的利益损失。

  我们国家把投标保证金设定为不超过2%,但计算的基数是项目预算价或者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估算价。

  根据以上分析,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所有人)应当是招标人(业主),当然其支配权也是业主,在经过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代理机构可以从这一部分费用当中抵扣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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