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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74)|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何处置?

2020年05月12日 打印 收藏

  问题: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在一个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因供应商串通投标而导致项目废标,我们可以从供应商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我们的代理服务费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之后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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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比较规范的做法是:不能从供应商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代理服务费;对于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上交国库。(注:以下分析同样适用于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所收取的谈判保证金、磋商保证金、询价保证金。)

  政府采购项目当中,供应商如果发生了招标文件里明确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时,采购人可以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予退还相关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实务中,很多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负责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工作。需要明确的是,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是采购人,代理机构作为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代理人不是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无权决定投标保证金的使用。

  政府采购项目有其特殊性,采购人也无权擅自处分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

  关于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时如何处置?《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规定,在中央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出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中央国库。很多地方的财政部门依据财库〔2011〕15号文出台了类似规定。

  就算是一些地方没有出台具体规定,按照目前我国政府部门预算管理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投标保证金也应当上交国库。

  至于代理机构的代理费,如果事先约定的是向采购人收取,自然由采购人支付;如果约定的是向中标供应商收取,因为项目废标没有中标供应商,按照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仍然应由采购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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